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本级和各分局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登记。 | 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政府制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2036号)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7〕112号) | |
2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本级和各分局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 本市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七等耕地20万元/亩; (二)八等耕地18万元/亩; (三)九等耕地16万元/亩; (四)十等耕地14万元/亩; (五)十一等耕地12万元/亩。 耕地等别高于七等的,在七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提高一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增加2万元/亩;耕地等别低于十一等的,在十一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降低一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减少2万元/亩。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所在区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 政府制定 | 《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3号) | |
3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各分局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政府制定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 | |
4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本级和各分局 | 政府部门 | 信息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政府制定 |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21〕2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服函〔2021〕2号) | |
5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税务部门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政府制定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依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减免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