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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质资料馆前身为北京市地质局资料管理处,成立于 1958 年,依国家有关法规1963 年开始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北京地区各种地质档案资料。因多次市属机构调整,目前隶属于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管理,负责本市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工作,并向社会提供借阅、编研等服务。

北京地区地质工作始于19世纪60年代,先后有庞派来、李希霍芬、梭格尔、章鸿钊、丁文江、翁文灏等中外学者在素有中国地质工作“摇篮”之称的西山地区开展地质调查。20世纪初,叶良辅、谭锡畴、王竹泉、谢家荣等对西山进行系统地质调查。新中国成立后,为首都建设和地质工作发展的需要,地质、煤炭、冶金、建材、石油等系统的地勘单位系统地开展矿产勘查,水文、工程地质勘察和城市地质工作。经几代地质工作者150多年的辛勤劳动,积累了丰富的地质资料。馆藏资料分三类进行管理:即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语种涉及英文、日文和中文。各类地质资料翔实地记录了北京地区地质工作程度及研究成果,是国民经济和城市现代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珍贵资产。

地质资料馆以“主动、热情、及时、快捷”八字方针为服务准则,向社会各界提供多元化的服务方式。

  • 汇交人及义务
  • 汇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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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交期限
  • 汇交报送与接收
  • 汇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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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地质资料汇交人及义务

一、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上述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开展的,出资各方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

二、汇交人的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汇交人对汇交的地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地质资料,不得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三、汇交人的权益

国家依法保护汇交人的合法权益。

(一)矿业权自动保护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保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续、保留的,监管平台将保护期限自动延续。

(二)备案保护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提交《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自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

1.社会资金参与中央和地方财政开展矿产勘查,且双方合同明确规定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

2.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或采矿范围,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前汇交,且难以分割区域性地质资料(如物探、化探地质资料)的。

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自收到《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监管平台注明地质资料保护期限,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地质资料予以保护。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一、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实施办法》附件1详细规定了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共计十大类,以下列出了十大类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其中第三类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参见1号文的要求: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 矿产地质资料

1.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2.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三)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地质资料

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四)海洋地质资料

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报告。

(五)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1.区域的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2.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3.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六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技术设计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5.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1.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2.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3.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

4.地质环境监测报告。

5.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七)地震地质工作

地震地质调查报告,地震地质考察报告,地震地质研究报告。

(八)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1.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2.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十)其他地质资料

包括: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极地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

二、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1号文附件1从工作手段的角度规范了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从1号文执行时日起,汇交的原始资料均需按照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一)原始地质资料汇交基本原则

原始地质资料为部分汇交,可仅交复制件,其汇交的内容判别的基本原则如下: 1.汇交细目按照工作手段确定,一个地质工作中涉及多种工作手段,需按照每种工作手段的细目汇交;

2.细目中内容如果已经在成果资料里以文、图、表、数据库的形式体现,可不再汇交;

3.开展样品采集的地质工作,需汇交样品采集登记表,可按照项目整体汇总汇交;所有的样品采集工作都需要汇交该采集登记表,登记表中应该有样品编号和对应的位置;

4.采用野外数字化采集方法形成的原始资料应全部汇交。

(二)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1.路线地质填图与调查

实际材料图、路线地质小结、各种调查表、照片和录像。

解释说明:实际材料图是观测和采样的位置记录和索引,后面三个材料为内容的记录。各种调查表主要是水工环调查中的调查表,照片和录像是野外工作中所有有价值的照片记录和录像记录。工作参考规范:《区域地质调查总则(1:50000)》(DZ/T 0001-1991)、《1:250000区域地质调查技术要求》(DZ/T0246-2006)、《1:50000区域地质调查工作指南》(试行)。

2.地质剖面测制

实测地质剖面记录表、实测剖面图、综合地质柱状图、剖面地质小结、照片和录像。

解释说明:一般该工作都是配合“路线地质填图与调查”工作开展,资料的索引一般都在实际材料图中,剖面地质小结一般也在野外记录本中,暂时可以不汇交,其他资料如综合地质柱状图如果在地质图中体现,可以不汇交。工作参考规范:《区域地质调查总则(1:50000)》(DZ/T 0001-1991)、《1:250000区域地质调查技术要求》(DZ/T0246-2006)。

3.遥感解译

遥感原始数据、遥感影像图、遥感解译图、遥感异常图、遥感地质解译文字材料、典型影像图册、野外验证材料和相关照片录像资料。

解释说明:遥感解译工作有多重目的,找矿、工作部署、资源预测等,但是工作形成资料基本限于上述范围,只是不同的目的会有所侧重,如:典型影像图册、野外验证材料和相关照片录像资料,如果没有开展野外验证工作,这几个材料可能会没有形成,不用汇交。工作参考规范:《区域地质调查中遥感技术规定(1:50000)》(DZ/T0151-1995)。

4.测量(地形测绘)

控制网分布图、控制点成果表、地质勘探工程测量成果表、矿区地形图、控制点(网)观测记录、测量观测数据与计算表。

解释说明:该工作一般都是有专业的测绘队伍开展,作业时相关资料一般都齐全,但是有些单位由于管理不规范,归档期间经常会发生资料遗漏。工作参考规范:《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 18341-2001)。

5.钻探工程

钻孔柱状图、孔深及弯曲度测量记录、钻孔地质记录表、钻孔工作小结、岩矿芯音像记录、钻孔封孔设计和封孔记录表。

其中水文地质钻探还应提交:简易水文观测记录、成井记录、抽水试验原始记录、固井与封孔记录。

其中油气地质钻探还应提交: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的录井、测井、分析化验原始数据汇总表。

解释说明:钻探工作因为其目的不同操作方式和形成资料也有差异。对于钻孔、取芯、封孔工作基本相同,所形成的原始资料也基本一致,但是在观测取样方面,水文钻孔和油气钻孔开展了相关的专业工作,所以对两种专业的钻孔原始地质资料细目进行了补充。工作参考规范:《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程》(DZ/T 0078-2015)、《固体矿产勘查档案立卷规定规则》(DZ/T 0222-2004)、地质岩心钻探规程(DZ/T 0227-2010)、水文水井地质钻探规程(DZ/T 0148-2014)。

6.山地工程

槽、井、硐(坑道)探地质编录记录(表、簿)、工程编录中的影像资料、工程素描图、采样平面图。

解释说明:该工作手段一般都是配合“路线地质填图与调查”开展,相应的工作索引都在实际材料图中,该处列的是相关的资料信息的记录,工作参考规范:《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程》(DZ/T 0078-2015)。

7.监测

观测点分布图、各类观测点的记录及动态曲线。

解释说明:该工作手段主要是针对长期动态监测的工作,观测点分布图类似调查工作的实际材料图,各类观测点的记录及动态曲线有多种表达形式,但是内容都是观测点的数据记录和异常情况的说明等。工作参考规范: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 0133-1994)、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DZ/T 0270-2014)、区域地下水位监测网设计规范(DZ/T 0271-2014)。

8.物探测量

物探测量包含重力、磁法、电法、地震、测井、放射性六种具体工作手段,其汇交细目为总体和每种具体手段的汇交细目之和。

物探手段总体汇交细目:标本采集与测定、统计记录、异常踏勘及异常验证原始记录、各工作的质量检查和精度评价记录、原始资料验收文据、野外工作总结。野外工作总结应包含:所有仪器类型及仪器调节、性能试验结果、数据整理项及所用公式、畸变数据(点)处理情况、数据质量检查方式与统计结果、统计时甩点情况、数据单位、数据改算参数等。

解释说明:物探工作中各工作手段虽然采集的数据和记录的数据表格不尽相同,但是其基本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记录基本相同,所以在此对汇交的基本记录统一列示,具体数据的记录在各个工作手段里列示。

物探具体工作手段汇交细目如下:

(1)重力测量

测量控制网平差报告、重力基点网平差报告、重力基点档案、布格重力异常成果(含测点平面坐标、高程、重力值、近中远区地改值及布格异常值)。

参考规范:重力调查技术规范(1:50000) DZ/T 0004—2015、区域重力调查规范 DZ/T 0082-2006。

(2)地面磁法测量

基点选择及基点T0值测定记录、磁异常成果(含测点平面坐标、高程、总场值及磁异常值等)。

参考规范:地面高精度磁测技术规程 DZ/T 0071-93。

(3)航空磁法测量

航磁测量成果数据文件(含点测量成果、飞行高度、总场值、航磁异常值等)、说明航磁导航定位、测高、磁补偿、飞行高度等精度或者灵敏度的记录、数据处理报告。

其他的航空物探工作参照航空磁法测量的汇交细目。

参考规范:航空磁测技术规范 DZ/T 0142-94。

(4)电法测量

①测深类电法(大地电磁测深、地面瞬变电磁法、可控源声频大地电磁法、电阻率测深法技术规程、电偶源频率电磁测深法)

测点测量成果表、原始观测数据及对应原始曲线图集、资料(数据)整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图表。

②直流电法(时间域激发极化法、直流充电法)

测点测量成果表、原始观测数据、整理后观测结果(含视电阻率计算结果)。

参考规范:大地电磁测深法技术规程 DZ/T 0173-1997、地面瞬变电磁法技术规程 DZ/T 0187-1997、电性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法技术规程(报批稿)、电阻率测深法技术规程 DZ/T 0072-93、IP时间域激发极化法技术规定 DZ/T 0070-1993、直流充电法技术规程 DZ/T 0186-1997。

(5)地震测量

物理点测量成果表、观测系统图、原始观测数据及相关图件、常规处理项目及情况表与特殊处理项目内容表。

参考规范:浅层地震勘查技术规范 DZT 0170-1997、垂直地震剖面法勘探技术标准 DZT0172-1997。

(6)地球物理测井

测井通知书、单孔原始测井数据及原始曲线图。

参考规范:煤炭地球物理测井规范DZ/T 0080-2010。

(7)放射性测量

放射性本底测量记录、观测数据及统计整理结果(含图表),异常登记和验证相关记录。

9.化探测量(岩石测量、土壤测量、水系沉积物测量、水化学测量和多目标测量)

实际材料图、数据汇总表(含点号、线号、图幅号、送样号、检验编号、平面坐标及各元素分析值),样品分析报告及质量评估报告。

其他气体测量、地电化学、地气化学测量、活动态测量、浅钻化探、井中取样等参考化探测量汇交范围。

解释说明:化探测量工作一般在工作记录和数据记录方面都比较趋同,其他地球化学测量工作可以参考化探测量的细目。工作参考规范:地球化学普查规范(1:50000) DZ/T 011-2015、区域地球化学勘查规范 DZ/T 0167-2006。

10.实验测试

各类样品(试验场)分析、测试、鉴定结果报告(含数据、照片、图版、计算图表)。

解释说明:各种分析报告是实验室出具的各种分析报告,可以是盖章的报告,也可以是对应的电子文件。汇交的原始资料中应该包含采样位置与分析结果的对应关系记录,如送样单和样品采集登记表等。工作参考规范: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DZ/T 0130-2006)。

11.地质综合及数据库建设

各类地质要素属性采集表或采集记录、地理底图编绘方案、说明书文字底稿。

解释说明:这里列的是地质综合研究这种工作手段,而不是地质综合研究类似的专业地质工作,该工作手段只是对信息进行综合,开展对应的数据库建设,而综合研究的地质工作包含了多种工作的手段的有明确工作目标的综合地质工作。

12.其它

未包含在上述列表中的工作手段按如下细目汇交:野外观测仪器记录数据、野外工作人员记录的数据和图片、野外工作使用的基准参考、相关的数据记录表、数据处理报告,野外验收文据、野外工作总结等。

三、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一)科学钻探、大洋调查、极地考察、航天考察所取得的实物地质资料;

(二)对我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代表性、典型性的反映区域地质现象的实物地质资料。包括反映具有国际性、全国性对比意义的地质剖面,重要古生物化石、地层、构造、岩石等实物资料;

(三)反映我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特殊地质现象的实物地质资料;

(四)对我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典型性的重要矿床实物地质资料;

(五)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项目的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的实物地质资料;

(六)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副样。

第三部分 地质资料汇交渠道

根据《条例》有关汇交渠道的要求,不同的地质资料汇交渠道是不同的,汇交人应按照对应的汇交渠道向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汇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一、油气、海洋、放射性矿产类地质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中,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类,及放射性矿产类和海洋类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原始、实物资料已委托保管的向受委托保管单位汇交;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未委托保管的,原始地质资料向全国馆汇交,实物地质资料向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汇交。

二、其他类地质资料

除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类,及放射性矿产类和海洋类地质资料以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中:

有明确工作范围的,由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受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汇交,其中跨省(区、市)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向工作范围较大的省(区、市)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

无明确工作范围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中央财政出资的向全国馆汇交,其他出资的向出资人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其中,中央和地方联合出资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若汇交人未按出资来源仅编制了1份报告的,实行属地化汇交,汇交份数为2套;若汇交人按照出资来源和任务要求分别编制报告的,需分别向省级馆藏机构和全国馆汇交,向省级馆汇交份数为2套,向全国馆汇交份数为1套。

三、境外地质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从事地质工作取得的地质资料,在符合工作区所在国家规定条件下,中央财政出资的由汇交人向全国馆汇交,地方财政出资的向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

第四部分 地质资料汇交期限

一、汇交时限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对不按期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通过监管平台公开,并依法催缴和处罚。

(一)探矿权形成的地质资料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其中:

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

探矿权人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勘查活动的,应当在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包括放弃探矿权和转入采矿两种情况);

探矿权人因违反探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综上所述,对于探矿权,申请探矿权变更、延续、注销或被吊销前,都要在变更、延续、注销、吊销前汇交地质资料。

(二)采矿权形成的地质资料

除下列情形外,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90 日前汇交:

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因违反采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采矿活动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

综上所述,对于采矿权,采矿权届满、注销或被吊销前应汇交地质资料。

(三)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工程建设项目分期、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其他的地质资料,自该地质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无需评审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二、延期汇交

因不可抗力,汇交人无法按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报送《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备案表》。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收到《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备案表》后,应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更新地质资料汇交期限,并根据新的汇交期限监督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关于不可抗力的理解: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三、逾期汇交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发放《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责令汇交人在60工作日内完成汇交。对经责令仍拒不汇交的,以及汇交人不按《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完成补充修改的,均视为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依法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部分 地质资料汇交报送与验收

一、地质资料报送

(一) 实物地质资料报送

汇交人应在野外验收工作结束后、汇交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之前,填写《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通过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项目跨省级行政区的,向地质工作区面积较大的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报送。

对于未产生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也要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清单中要注明“本项目未产生实物地质资料”,作为筛选的依据和项目未产生实物地质资料的证明材料。

对于古生物化石类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收藏、保管和利用,依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明确行政区和境外地质项目,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向接收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的国家级或省级馆藏机构报送。

(二)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接收

1.资料接收

汇交人应汇交符合地质工作相关专业规范和标准的纸质地质资料,并按照1号文的附件1《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汇交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并向负责接收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提交《地质资料汇交报送单》、《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和《地质资料涉密情况报告表》等(详见下表)。

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接收要件一览表

类别 汇交要件 备注
实物汇交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1.地质资料汇交报送单 2.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 3.地质资料涉密情况报告表 4.地质档案文件目录
成果原始汇交 5.探采矿权项目汇交的地质资料应附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的复印件 6.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汇交各年度任务书、成果审查意见书、成果评审意见书
延期告知 《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备案表》 需延期汇交时需要
保护备案 《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 需保护时需要

2.汇交份数

(1)直接向全国馆汇交的地质项目,汇交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1份。

(2)工作区范围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的地质项目,需向国土资源部转送地质资料的,汇交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2份;不需要转送的,汇交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1份。

(3)工作区范围跨2个或者2个以上省级行政区的地质项目,汇交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的份数为所跨省级行政区数量的基础上再加1份。

(4)境外地质资料,向全国馆直接汇交的,汇交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1份;向省级馆藏机构汇交的,汇交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2份。

(5)中外合作项目如果形成不同文本的地质资料,除了汇交中文文本的地质资料外,在第(4)条的基础上,还应当汇交其他文种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1份。

二、资料接收验收

(一)实物地质资料验收

1.实物筛选

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在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Ⅰ、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清单。对于经筛选无Ⅰ类和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通过监管平台向汇交人印发《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

2.实物整理

汇交人收到《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后,应按照相关规范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要求,分类整理并保管好相应实物地质资料,填写《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交接单》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库相关信息,以备验收。

3.实物验收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印发汇交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到实物地质资料暂时保管地接收、验收汇交人汇交的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通过验收的,通过监管平台向汇交人出具验收交接单。

通过验收的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由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运输到保管地点妥善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由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运输到保管地点妥善保管。

(二) 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接收

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自收到地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地质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在监管平台上确认,并纳入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等相关信息;验收不合格的,通过监管平台发放《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汇交人应补充修改的内容。汇交人应在收到《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60日内,完成地质资料补充修改工作并重新汇交。

(三)汇交凭证发放

汇交人按规定完成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依法依规完成地质资料的验收后,通过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发放《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第六部分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

一、汇交监管范围

对《条例》规定的应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成果、原始、实物)实行全程监管,保障全国范围内地质资料应交尽交。监管范围主要为:(1)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2)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地质资料;(3)《条例》规定应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二、汇交监管内容

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矿业权及地质工作项目汇交期限,部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利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对地质资料接收、验收、发证、催交、转送、公示、异常名录、违法名单等业务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管。

三、汇交信息查询

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提供资料验收、补充修改、凭证发放、资料延期及保护等信息查询服务,做到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业务公开透明。地质资料汇交人可在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汇交人服务子系统(http://jgpt.ngac.cn/FGD)注册用户,查询本单位应汇交探矿权、采矿权及地质工作项目信息;查询本单位汇交的地质资料接收、验收、凭证发放等汇交过程信息;通过监管平台上报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等信息。

四、违法信息处理

1、地质资料汇交异常名录:未按时汇交地质资料,逾期超过60个工作日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将汇交人列入地质资料汇交异常名录,并通过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

2、地质资料汇交违法名单:汇交人被列入地质资料异常名录并公开60个工作日仍未汇交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汇交人下发《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责令限期汇交。经责令限期汇交后逾期不汇交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核实逾期汇交情况后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公开60个工作日仍未汇交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将汇交人列入地质资料汇交违法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汇交人完成地质资料汇交后,相关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地质资料汇交异常名录或违法名单。

汇交人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违法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做出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将汇交人列入异常名录或违法名单存在错误的,应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汇交人认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汇交信息公示与监督

网上公开公示:部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馆藏机构通过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汇交人、汇交时间及汇交资料名称等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地质资料汇交异常名录和违法名单的公开内容,包括汇交人名称、勘查项目或矿山名称、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登记号、列入及移出日期和做出决定的机构名称等。

  • 利用须知
  • 借阅办法
  • 服务方式
  • 服务流程
  • 实物资料借阅利用
  • 服务公约
  • 开馆时间

一、利用者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登记后方可阅览资料:

(一)非涉密地质资料: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和用途说明;

(二)机密级、秘密级地质资料: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和用途证明;

(二)机密级、秘密级地质资料: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和用途证明;

(四)保护期内地质资料:除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该资料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五)实物地质资料:需提供《实物地质资料取样申请表》《实物地质资料取样分析测试申请人承诺书》、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取样范围材料。

二、本馆以提供电子地质资料阅览为主,请在阅览室内阅览。如需借阅纸质资料,仅限利用者在阅览室内阅读,请勿传阅、携带出馆。如需外出,须将资料存放在借阅台。利用者应按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归还时交工作人员当面点清。

三、需要复制资料者,请在借阅台办理手续。经批准后,由本馆负责安排,不得自行复制。 

四、利用者不得将手机、相机等设备带入保密阅览室内。

五、保持阅览室安静整洁,请勿在阅览室内喧哗、进食。

六、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9:00--11:30 13:30--17:00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1、借阅公开性地质资料

阅者须持单位证明或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办理借阅、利用手续。

2、借阅秘密、机密级地质资料

阅者持《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可直接借阅复制。(《证书》办理请参照“《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办理及使用办法”) 。

阅者持本人有效证件或单位介绍信,由工作人员根据借阅复制人提供的工作单位信息,核实借阅复制人确属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人员后,向其提供办理借阅、利用手续。

3、借阅绝密级地质资料

如果该资料不是阅者本单位或其直接下属单位形成的,阅者除出示《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外,还应出示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同意借阅复制该资料的批文。

4、借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

阅者须提供地质资料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阅者也可出示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注明用途及范围的单位正式介绍信和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借阅、利用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保护期内地质资料应按照相应涉密地质资料借阅手续办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阅、利用。

我馆目前主要的服务方式:

一、目录检索服务。

1、互联网检索: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业务频道—自然资源管理—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http://ghzrzyw.beijing.gov.cn/ziranziyuanguanli/bjsdzzlglyfw/);

2、馆内检索。

二、借阅利用。阅者办理借阅手续后,可以在馆内阅览室内进行资料阅览和摘录。

三、复制服务。通过复印、拷贝、打印等方式提供地质资料的复制服务。

四、专题服务。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与地质资料有关的专题咨询、检索、编研等服务。

一、目前地质资料馆提供的资料借阅利用主要包括实物观察、取样和相关资料借阅等。

二、实物观察实行先预约申请后来馆观察,具体服务工作流程:

(一)申请。用户向资料馆提交《实物地质资料观察申请表》(附件1)。

(二)审批。资料馆收到用户的观察申请后,做好申请内容审核,履行签字审批手续,并协调安排用户来馆观察实物时间。

(三)到馆登记。用户来馆后,资料馆接待人员应做好用户登记。

(四)查阅目录。用户自查或资料馆接待人员协助查询服务目录,提供档号、题名等信息,以便做好资料下架。

(五)入库观察。资料馆接待人员全程陪同用户入库观察实物,为用户提供实物的出入库服务;用户观察实物后提出取样申请的,资料馆负责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实物取样原则上实行先观察后取样,特殊情况下,用户也可直接提出取样申请,具体服务工作流程:

(一)申请。用户向资料馆提交《实物地质资料取样申请表》(附件2)。

(二)审批。资料馆根据用户取样申请内容,确定是否允许取样、取样范围及数量是否合理等事宜,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用户。

(三)到馆登记与签订承诺书。用户来馆后,资料馆接待人员应做好用户登记,并按要求签订《实物地质资料取样分析测试申请人承诺书》(附件3)。

(四)查阅目录。用户直接提出取样申请的,需进行自查或由资料馆接待人员协助查询服务目录,获得档号、题名等信息,以便做好资料下架。

(五)入库取样。资料馆接待人员全程陪同用户入库取样,做好实物取样服务,为用户提供实物下架,提供取样设备,并完成取样;取样后剩余的实物样品要放回原位置,并填写取样记录;经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用户带离样品。

(六)样品测试。用户取样送测试机构测试分析后,如实物样品有剩余的,应按要求将样品包装送回实物中心继续保存。

(七)利用成果反馈。用户取样测试分析结束后6个月内,资料馆接待人负责督促用户按照承诺书要求向资料馆提交测试数据及相关研究成果,统一归档管理。

五、用户观察取样结束时,资料馆接待人员应对用户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并认真填写《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满意度调查表》(附件4)。

附件1实物地质资料观察申请表

附件2实物地质资料取样申请表

附件3实物地质资料取样分析测试申请人承诺书

一、仪容端正,文明服务。

着装得体,仪容整洁,保持良好形象,对待利用者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二、依法办事,不徇私情。

严格执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秉公办事,一视同仁。

三、坚守岗位,爱岗敬业。

遵守开放时间规定,不准擅自离岗、串岗;忠于职守,对工作认真负责。

四、首问负责,办事高效。

首问责任人应做到有问必答、有疑必释;对待利用者的咨询,耐心细致、严谨准确。

五、加强管理,提升服务。

积极履职、改进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星期一 —— 星期五 9:00-17:00(星期六、星期日及其他法定假日闭馆)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涉密证书”)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必备的凭证之一。

一. 办理“涉密证书”需提供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申请书”两份(见附件1);

3.国家非公开性地质资料使用许可协议书(一式两份)(需法人签字加盖公章(见附件2));

4.证书与证件(按照单位性质提供):

a.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b.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5. “涉密证书”管理人法人委托书(样式见附件3)。

6. “涉密证书”管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贴于委托书下方。

二,“涉密证书”办理、使用及管理

1.“涉密证书”办理及使用范围

a. “涉密证书”办理:全国地质资料馆及全国31个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均可以办理“涉密证书”。

b. “涉密证书”适用于全国地质资料馆及全国31个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六大区资料室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核工业、中联煤等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单位馆藏机构使用。

2.使用须知

a.“涉密证书”管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涉密地质资料利用申请人是否符合使用该“涉密证书”。

b. “涉密证书”使用完应及时归还至证书管理人。

c. “涉密证书”仅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d. “涉密证书”使用人在馆藏机构复制加工涉密地质资料后,首先将复制加工的涉密地质资料清单交给“涉密证书”管理人备案后再使用涉密地质资料(使用人单位另有规定除外)。

3. 证书管理

a. “涉密证书”使用单位应有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

b.“涉密证书”有效期,应与申请单位证件有效期一致,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2014年起证书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国有企业营业执照从2014年起取消年检,采取网上报表形式审核,营业执照一般为20年,“涉密证书”有效期也与前两者一致,但每年发证单位应在相应网站查询确定是否继续有效。

c.证书变更,在“涉密证书”有效期内如果单位信息(公司)发生变化(包括法人、“涉密证书”管理人等发生变化),“涉密证书”使用单位应在发生变化的10个工作日内到发证的馆藏机构进行变更。

附件:

1. 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申请书

2. 国家涉密地质料使资用许可协议书

3.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管理人法人委托书

  • 评审工作规则
  • 评审有关材料格式及填写说明

一、评审申报材料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有关材料格式见附件。

三、评审修改后应提交的资料见附件。

附件:1、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有关材料要求.doc

2、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材料要求.doc

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有关材料要求.doc

  • 成果地质资料目录
  •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
  • 原始地质资料目录

联系方式

开馆时间: 工作日9:00-17:00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1号

乘车路线: 1)地铁:14号线平乐园站D口向西650米;10号线劲松站B口向东700米
2)公交:52路南磨房站下车

电 话: (010)87093120

传 真: (010)8709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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