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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公室(二)研究室(宣传处)(三)法制处(四)首规委办秘书处 (五)首规委办政策研究处(专家联络处)(六)首规委办首都功能核心区规划处(七)首规委办政务功能规划处(八)首规委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处 (九)总体规划处(十)详细规划处(城市更新处)(十一)乡村规划处(十二)城市设计处(十三)综合交通规划管理处 (十四)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处 (十五)市政设施规划管理处(十六)行政审批协调处(档案管理处) (十七)规划实施一处 (十八)规划实施二处(十九)规划实施三处(二十)建设工程核验处(二十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 (二十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二十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二十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二十五)自然资源保护处(二十六)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矿产资源管理处)(二十七)地质勘查管理处 (二十八)国土测绘处(二十九)地名与地理信息管理处 (三十)勘察设计管理处 (三十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处(三十二)规划与自然资源督察处 (三十三)专项治理协调处 (三十四)科技与信息化处 (三十五)信访与信息公开处(三十六)财务处(三十七)审计处(三十八)人事处(三十九)机关党委(党建工作处)(四十)机关纪委(党组巡察工作办公室)(四十一)工会(四十二)离退休干部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应急、建议议案提案办理、保密等工作。统筹政务公开和网站管理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以及绩效管理和行政督查工作。


    (二)研究室(宣传处)。组织开展本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发展战略研究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领域改革有关工作,组织推进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方面的对外宣传、政策解读、新闻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统筹本系统调查研究工作。承担有关地方志、年鉴的编纂工作。


    (三)法制处。承担本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开展本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法制建设研究,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审批的督查督导统筹工作。


    (四)首规委办秘书处。负责首规委办的日常运转工作。组织落实首都规划重大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相关工作,对上报党中央的重要文稿、重大规划项目方案进行校核。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对首都规划有关指示,以及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承担相关会议的组织安排和保障工作。承担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与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中央党政军机关的沟通联络。


    (五)首规委办政策研究处(专家联络处)。承担首都规划工作宏观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承担首规委办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专家、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专家的组织、协调、联络、咨询工作。


    (六)首规委办首都功能核心区规划处。负责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维护和体检评估,编制行动计划,承担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组织相关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和维护。指导、监督东城区、西城区规划实施及相关审批工作。


    (七)首规委办政务功能规划处。承担中央政务功能相关规划的编制研究、计划统筹和组织实施,统筹协调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承担优化中央党政机关布局相关工作。承办中央交办的重要规划编制及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审查。


    (八)首规委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处。拟定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措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编制、报批和维护。统筹协调和指导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总体规划处。拟订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总体规划实时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以及城市体检评估机制,承担城市体检评估、总体规划实施督察考评的相关工作。组织分区规划的审核、报批、维护工作。组织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审核、报批工作。


    (十)详细规划处(城市更新处)。承担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的相关政策研究工作。承担中心城区(核心区以外)、平原多点及生态涵养区的新城和镇(乡)的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评估、维护工作。承担或会同相关区政府组织重点功能区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维护等工作。研究拟订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乡村规划处。承担本市集中建设区以外的镇(乡)域空间规划管理的相关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镇(乡)域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评估、维护工作。指导相关区开展村庄规划的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


    (十二)城市设计处。承担本市城市特色景观风貌塑造和公共空间环境品质提升等城市设计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承担中轴线及其延长线、长安街及其延长线等重点地区、重要项目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指导推动拟纳入土地入市交易项目的城市设计方案编制或条件拟定。承担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参与组织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


    (十三)综合交通规划管理处。承担本市各类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和衔接工作。承担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维护,以及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评估工作。承担交通、市政基础设施 “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管理工作。承担跨区域、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各区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实施和审批工作。


    (十四)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处。承担本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维护,以及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评估工作。参与京津冀城际铁路网、北京铁路枢纽等国家层面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工作。统筹协调交通站点及场站周边一体化的规划实施。承担铁路、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各区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实施和审批工作。


    (十五)市政设施规划管理处。承担本市相关市政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维护,以及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评估工作。承担跨区域、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各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实施和审批工作。


    (十六)行政审批协调处(档案管理处)。承担本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有关行政许可等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工作,规范服务窗口业务工作标准。统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档案、地质资料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十七)规划实施一处。承担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规划实施相关政策研究,统筹协调规划实施工作。组织研究制定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承担地块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维护。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审批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区规划实施和审批工作。


    (十八)规划实施二处。承担房山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实施相关政策研究,统筹协调规划实施工作。组织研究制定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承担地块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维护。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审批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区规划实施和审批工作。


    (十九)规划实施三处。承担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规划实施相关政策研究,统筹协调规划实施工作。组织研究制定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承担地块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维护。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审批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区规划实施和审批工作。


    (二十)建设工程核验处。承担协调开展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核验和土地核验相关工作。统筹推进项目建设的事中、事后服务和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核验和土地核验工作。


    (二十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拟订本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指导监督各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


    (二十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拟订本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登记资料管理工作。依法调处相关权属纠纷。指导监督各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二十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拟订本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各区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工作。


    (二十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拟订本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基准地价监测更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牵头拟订土地利用、建设用地供应等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组织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及耕地、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


    (二十五)自然资源保护处。拟订并实施本市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和农用地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整理复垦工作。承担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二十六)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矿产资源管理处)。承担本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职权范围内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依法调处权属纠纷。拟订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二十七)地质勘查管理处。承担本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二十八)国土测绘处。拟订本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和管理基础测绘等重大项目。承担测绘行业管理和相关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


    (二十九)地名与地理信息管理处。承担本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地名命名、更名和建筑物名称核准工作。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管理。承担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承担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三十)勘察设计管理处。承担本市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拟订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承担绿色建筑、节能、抗震等勘察设计专项管理工作。承担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勘察设计活动、质量安全,建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管理资质资格。指导勘察设计行业评优和技术标准创新工作。


    (三十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处。依法承担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拟订消防设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及政策标准规范,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参与建设工程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各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三十二)规划与自然资源督察处。承担本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督察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对接国家和本市涉及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考核工作。推动建立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监察员监督制度。


    (三十三)专项治理协调处。承担本市违法建设、违法占地专项治理协调联动工作。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计划安排。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联动工作中的问题。


    (三十四)科技与信息化处。拟订本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科学技术普及创新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平台建设管理工作,统筹管理、综合分析利用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数据,推进数据开放和共享。


    (三十五)信访与信息公开处。承担本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方面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和督办。负责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便民电话、市长信箱涉及的有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方面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维护稳定工作。指导本系统信访和信息公开工作。


    (三十六)财务处。组织本市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本系统财务和资产监管,负责本系统财务预决算,组织内部控制管理和政府采购等工作。依法组织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指导本系统专项资金使用工作。


    (三十七)审计处。承担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本系统重大项目和专项工作进行审计监督。负责本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三十八)人事处。承担本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外事管理等工作。拟订干部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九)机关党委(党建工作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市规划自然委党组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承担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及基层相关建设工作。


    (四十)机关纪委(党组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工作。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党组巡察工作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十一)工会。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四十二)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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