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编制的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人员、收费及减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局政府网站www.cp.bjgtj.gov.cn上可下载本报告的电子版。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室80118330。
一、概 述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分局组建了由局领导和相关科室领导组成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人员共15名;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了专门的政府信息申请受理点,负责接待政府信息公开的咨询、查询和答复工作;另有三名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联系、协调工作。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我分局编制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办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分局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电话咨询办法》、《分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等暂行规定。近日根据市国土局的部署,我分局又对《指南》进行了更新。
2008年5月1日起国土昌平分局根据《条例》要求开始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对社会公开工作。截至2008年底,国土昌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顺利开展。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公开情况
国土昌平分局2008年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53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机构职能类信息中机构职责类信息1条,系统介绍了昌平分局的机构设置;领导简介类信息5条,对处级干部任职情况和基本简历进行了公开;机构设置类信息1条,系统介绍了昌平分局各科室的职责。规划计划类信息中规划类信息1条;计划类信息3条,对2002年-2004年工作计划进行了公开。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国土系统2005年以后的工作计划由市国土局进行公开,各分局不再予以公开。业务动态类信息分为部门动态和结果公示两类,其中部门动态类信息23条,结果公示类信息119条。
国土昌平分局认真落实市国土局和区政府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为目标,有利于广大群众对信息的获取,有利于群众对政府各项工作的监督。
(二)公开形式
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了政府网站公开方式,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对社会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和国土昌平分局网站进行查询。其中,工作动态类和办事结果类信息,实时通过分局网站对外公开,以最便捷的网络公开方式为广大群众获取最新信息。此外,为便于公众查询,国土昌平分局还对主动公开的信息按信息名称、关键词、索引号等要素进行整理保存,以便咨询者对主动公开信息的查阅。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部分,我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根据下发的相关样表,我分局印制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登记回执》以及6种答复告知书。在分局内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室”,开通了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专人负责受理申请接待和答复工作。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申请和答复情况
国土昌平分局2008年度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该例申请为当面申请,申请的内容为我局依申请公开类信息。接到申请后,我局工作人员认真积极的予以受理和答复,申请人对答复情况表示满意。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目前尚未开始收费。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截至目前,我局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件。
五、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在市国土局和区政府的领导下,我分局的政府信息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1、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较新的工作,经验较少,大部分工作人员对其了解不多、理解不深、办理过程不熟悉。需要加强学习培训,使全体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更加了解和掌握,熟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办理过程,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办理水平。
2、对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进一步的规范。要进一步细化分局政府信息工作的具体工作规定和工作程序,尤其是对工作细节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3、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研究和探讨。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严格甄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类的政府信息,进一步明确具体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做到既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得所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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