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内各银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
根据《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便民利企服务合作的工作方案》 (京规自发〔2019〕337号),北京银保监局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建立“总对总”专线对接工作机制,北京银保监局统筹辖内银行通过“金融专网”与不动产登记系统集中对接,支持双方业务数据推送、信息查询等功能。为进一步推动“金融专网”搭建和运行工作开展,规范业务行为,提升金融风险防范能 力,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承诺函签署要求
为有效防控业务风险,各银行在接入“金融专网”前,应认 真落实《承诺函》(见附件1)要求,并将签署好的《承诺函》 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北京银保监局。
二、业务办理要求
(一)整体要求
经北京银保监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相关试点 银行共同努力,通过“金融专网”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模块的 业务需求文档、接口文档等已确定,且已通过“金融专网”沟通 联系机制实时向各试点银行发布、更新,请各银行按照有关工作 进展要求及时有序开展系统开发、联调联测、上线运行等各项工 作。
(二)主动查询功能相关要求
通过“金融专网”开展主动查询分为贷前查询和贷后管理查 询。各银行应建立查询管理制度,制定业务操作管理规定;建立 技术管理体系,制定科技安全保障规定。
1、贷前查询
在不动产权利人书面授权的前提下,根据其提供的“不动产 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证号”信息进行查询,系统可显示抵押权 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行政限制的详细信息。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管理要求(包括不动产登记信息查 询整体要求、授权书内容要求、查询范围)见附件2。
2 、贷后管理查询
贷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查 询。对于取得客户书面授权的,查询取得的信息明细与前述贷前 查询相同。对于未取得客户书面授权的存量在押不动产,查询取 得的信息不包括抵押给其他机构的抵押金额信息。
(三)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注销工作要求
各银行按照有关工作进展要求、根据接口文档开展系统开发 工作,待系统上线运行后,根据查询不动产业务信息、录入业务 申请信息、上传影像提交申请、纸质材料移交等步骤办理不动产 抵押权首次登记业务和注销业务。
(四)放款要求
抵押权首次登记登簿完成后系统生成《不动产登记证明》电 子证照,银行可凭《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或登记结果启动 放款程序.
三、其他工作要求
1、各银行应严格遵守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以及北京银保监 局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2、各银行应建立行内“金融专网”业务管理体系,确保业务 操作依法合规;建立行内“金融专网”技术管理体系,确保信息 科技安全.信息系统通畅。
3、各银行应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要求,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安 全保密工作。
附件:1.承诺函.docx
北京银保监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