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提升轨道站点与周边用地的互连互通水平,实现地上地下便捷联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连通工程规划建设,更好地发挥轨道交通综合效益,构建安全便捷、集约高效的公共空间体系,提高对各类灾害风险的防范应对能力,经2026年第17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轨道交通与周边用地及建筑一体化连通工程(以下简称连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审批及监督等规划管理工作。连通工程包括一体化连接通道、轨道交通与周边建筑一体化结建的出入口及风亭等附属设施以及为实现一体化连通必要的预留工程等。既有轨道站点增设、改建出入口等附属设施工程参照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规划设计管理
轨道交通站点及其周边毗邻用地建设应落实地下空间专项规划、街区控规、重点地区地下空间专项规划、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及轨道交通线路一体化规划方案等要求,统筹实施相关连通工程。按照《北京市轨道一体化专项指标投放管理办法(试行)》(京规自发〔2025〕29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将轨道微中心周边作为城市设计的重点区域,一体化连接通道、轨道交通与周边建筑一体化结建的出入口及风亭等附属设施不计入地块建筑规模,并可给予一定的建筑规模奖励。支持轨道站点周边毗邻用地采用首层架空方式设置城市通廊,增加非机动车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设计标准和指标可参照《站城一体化工程规划设计标准》(DB11/T 2129-2023)。
已纳入供地规划条件的连通要求应由用地建设主体随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预留连通工程接口,轨道投资建设主体负责后续连通工程建设。已由一级开发主体实施的预留工程应“带结构”入市,后续用地建设主体应落实连通责任;已由周边毗邻用地实施的预留工程,应纳入轨道交通初步设计,后续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应落实连通责任。鼓励已运营、在建轨道站点周边毗邻用地结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连通工程。
连通工程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本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建筑工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及《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新建连通工程不属于轨道交通附属设施的可参照城市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相关规范设计实施。在核算轨道站点周边毗邻用地实土绿化用地面积时,连通工程在该地块内垂直投影所占用地范围不计入工程建设用地面积。
(二)建设用地管理
需使用他人土地建设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可按以下情况提供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核验时所需土地证明文件:使用他人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应取得相应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意见或签订地役权合同;位于城市道路、绿地等现状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应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书面同意意见;涉及一级开发用地的,应取得明确将连通工程纳入一级开发实施范围的相关文件。
独立使用土地的连通工程,归属于符合划拨目录用地项目的,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归属于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可按照交通设施用途,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应。连通工程增加经营性空间的,可按照商业用途,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三)规划审批管理
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连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连通工程单独列项,并标注工程范围、规模及功能。
随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同步实施的连通工程,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随项目一并开展方案审查和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工作。单独实施的连通工程,由分局开展方案审查及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工作。涉及多个项目主体的,在将设计方案、用地权益划分等内容达成一致后,可委托由单一主体或多主体联合申请办理方案审查和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位于土地一级开发用地范围内的连通工程,需由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代建的,可随轨道交通工程初步设计一并开展方案审查,由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向分局申请办理相关规划许可。
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施工图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加强连通工程的审查。由轨道站点毗邻用地主体代建的轨道交通连通工程,应随建设工程同步开展施工图审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在申报轨道交通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将相关代建连通工程一并纳入审查。
(四)规划监督管理
连通工程须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严禁未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及改变规划用途。连通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主体应当申请规划核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