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内各信托公司,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亦庄开发建设局:
为落实国务院《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 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相关要求,推进北京市辖内信托机构规范 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保障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规范、准确、 完整,切实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做好我市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依法将其不动产转移给信托机构, 由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运用和 处分的信托业务。
本通知所称的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是指委托人将国有土 地上已取得合法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相关权利转移给信托机 构,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信托财产权利和其他法定事 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委托人交付的不动产应符合不动产转让条件,权属清晰, 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形。
北京辖内信托机构以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设立 不动产信托的,信托财产登记适用本通知。
二、办理流程
(一)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
不动产信托成立前,信托机构应当根据信托登记相关规定 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取得产品 编码、信托预登记完成通知书。
(二)签订信托文件
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共同签订信托文件,信托文件应明确信 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 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等具体内容。
(三)办理信托财产登记
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信托文件、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办理不动产转移 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标注“不动产信托财产,信托 产品名称:XXX。”
三、信托财产处置相关要求
不动产信托财产处置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实施。因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或依据人民 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嘱托文件 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