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试行)》政策解读

  • 日期:2024-12-11 00:00
  •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字号:
  • 分享:

国家金融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京金发〔2024〕33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中不动产登记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为落实国务院《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相关要求,推进北京市辖内信托机构规范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保障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规范、准确、完整,切实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是什么?

《通知》所称的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是指委托人将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合法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相关权利转移给信托机构,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信托财产权利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三、《通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委托人交付的不动产应符合不动产转让条件,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形。  

北京辖内信托机构以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设立不动产信托的,信托财产登记适用本通知。

四、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办理流程?

1.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不动产信托成立前,信托机构应当根据信托登记相关规定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取得产品编码、信托预登记完成通知书。

2.签订信托文件。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共同签订信托文件,信托文件应明确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等具体内容。  

3.办理信托财产登记。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信托文件、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标注“不动产信托财产,信托产品名称:XXX。

五、不动产信托财产处置有哪些要求?

不动产信托财产处置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实施。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或依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嘱托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通知》是否有有效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