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完善规划许可服务事项,规范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以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统一简称为“规划许可证”)。
二、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及届满延续的相关规定
(一)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划许可证失效。
(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每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距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足30日的,按规定不受理延续的申请。但如果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在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本着加强服务的原则,也可以受理延续的申请。已超过原规划许可证有效期的,不受理延续的申请。对历史遗留重点工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申请
(一)申请人需通过线上平台(北京市投资项目审批在线监管平台tzxm.beijing.gov.cn)或市区政务服务窗口进行申请。选择原类型规划许可事项中“延期”办理项。
(二)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特殊类型的项目需提交的有关材料(详见申报表填报说明)。
(三)未开通“全程网办”的项目(涉密或居民个人建房项目等)线下提交纸质材料,其他项目类型可在线或线下提交电子材料。
四、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决定
规划许可证“延期”办理项的受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需在原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经研究同意原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核发“规划许可准予延期决定书”,注明新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同意原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结果的公开
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决定在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主动公开,可在原规划许可证信息公开页面的备注栏内查询。
六、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