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行政审批服务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5-05
  5. [成文日期] 2022-05-05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22〕6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5-05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关于印发《海淀区施工暂设规划许可审批办理工作实施细则(3.0版)》的通知

  • 字号:
  • 分享: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暂设精细化管理水平,在总结海淀区施工暂设规划许可审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储备整理用地相关要求,我局对《海淀区施工暂设规划许可审批办理实施细则(2.0版)》进行修订,制定了《海淀区施工暂设规划许可审批办理实施细则(3.0版)》,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海淀区施工暂设规划许可审批办理实施细则(3.0版)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

                          2022年5月5日

附件

海淀区施工暂设规划许可审批办理工作

实施细则(3.0版)

为解决海淀区城乡建设项目因施工或者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产生的建设施工需求问题,确保施工暂设建设合法合规,使用安全有序,期满依法拆除,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类项目施工暂设规划许可审批办理工作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海淀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施工暂设规划许可审批办理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海淀区范围内的城乡建设项目因施工或者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建设临时工程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建设原则和办理要求

(一)总体要求。施工暂设原则上应建设在主体工程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如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可在本单位自有用地内,或本项目代征用地范围内,或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土地储备整理用地范围内,或可临时利用附近的其它具备条件的规划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施工暂设,不得占用城乡建设用地减量图斑。利用主体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用地原则上应为现状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已实施的绿化、河道、道路和停车场等城市公共用地。施工暂设用地范围内涉及古树的,必须按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提前编制避让保护方案,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

(二)建设内容。施工暂设的具体使用用途以临时办公、临时宿舍及配套生活服务用房、临时库房为主。施工暂设建筑规模根据主体建筑规模及施工组织要求等酌情确定。

(三)建筑层数与高度。施工暂设的建筑层数以1至3层为主,如因场地受限,可适当增加,但应综合考虑安全和对周边现状建筑、城市景观的影响。

(四)建筑间距。拟建施工暂设与周边现状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周边现状住宅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不产生不利影响,符合规范要求的建筑间防火间距。

(五)建筑退线。拟建施工暂设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米,临城市快速路、城市景观重要节点的施工暂设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结合相关规划要求酌情确定。

(六)建设和使用要求。施工暂设不得建成或改建成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设工程;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

(七)使用期限和延续要求。施工暂设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施工暂设仍符合规划要求的,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回复意见,对原许可有效期进行延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使用期届满未延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施工暂设。为建设主体工程申请的施工暂设,应当在申请整体规划核验或主体工程验收之前拆除。

如施工暂设许可文件原关联的主体工程已竣工,未竣工的其他主体工程需继续使用此施工暂设的,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可变更此许可文件关联的主体工程许可证号,临时规划许可证期限维持原证期限。或与未竣工的其他主体工程关联重新办理该施工暂设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申报条件和时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主体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申报施工暂设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对于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市区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先期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作业需求的,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可持《施工准备函》办理施工暂设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如主体工程为“一会三函”或“先照后证”项目,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确实存在施工暂设建设需求的,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建设单位可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意见登记函等相关施工文件申请办理施工暂设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审批部门需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抄送相应的核验部门,核验部门需做好主体工程的全过程监督工作。

(四)无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的,应严格审查建设施工暂设的必要性,并落实批后监管主体和方式后再行审批。

1.对于无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直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装修、内部改造等项目,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讨,严格审查其建设施工暂设的必要性。对于确需建设施工暂设的,按照本施工暂设实施细则办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部门需共同做好批后监管工作,确保施工暂设期满拆除。

2.园林绿化、水利工程、生态环境建设等项目,如确需建设施工暂设,应由批准主体工程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申报施工暂设规划许可,并落实批后监管工作。

(五)因道路工程实施需修建施工暂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取得道路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施工暂设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属地街镇等相关部门需共同做好批后监管工作,确保施工暂设期满拆除。

四、国有建设用地内施工暂设审批

(一)拟建施工暂设位于主体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尚未移交相关主管部门的代征用地范围内的,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直接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施工暂设涉及临时占用代征绿地等绿化资源,应待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后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园林绿化手续。

如代征用地已经完成移交手续的,应在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意见后,再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承诺在主体工程竣工前,如若遇规划道路或规划绿地实施等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自行拆除。

(二)拟建设施工暂设位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土地储备整理用地范围内的,该用地须完成全部征地工作及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1.土地储备整理用地已移交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主管部门应结合建设时序等要求进行研究,同意使用该用地并出具同意意见后,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可到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报《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主管部门应明确使用主体、使用期限、监管责任等内容,并落实批后监管工作。

2. 土地储备整理用地未移交相关主管部门的,由拟建施工暂设用地单位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用地申请,明确用地事由、位置、范围、面积、用途、是否涉及土壤污染、时限等事项,由土地储备机构初步研究临时用地的可行性。

初步认定临时用地可行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拟定收购储备用地临时使用协议,提请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按程序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政府储备用地临时利用协议》,约定用地范围、面积、用途、借用期限、费用标准、临时利用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组织现场交地,并办理用地交接手续后,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可到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报《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单位因抢险救灾、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的,经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确定后,可无偿使用土地储备整理用地。

临时用地采用出租方式临时利用的,月租金标准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估价单位参照市场租金水平评估,并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确定。临时用地租金原则上应按年度缴纳,并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上缴区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土地储备整理用地临时利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对于纳入年度供应计划安排、移交或需进行前期开发的用地,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按协议约定提前无偿收回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临时用地单位提前退还用地的,已缴纳的临时用地租金不予退还。

临时用地单位在临时利用期限内,须按《政府储备用地临时利用协议》约定使用土地,并自行承担临时用地全部管理责任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防、消防、防汛、防疫、社会稳定与环境治理工作等。临时用地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临时用地及用地内地上物转租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临时用地期限届满或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前收回用地前,临时用地单位应自行拆除用地内建(构)筑物,并恢复用地临时利用前状态。

市、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边角地等项目用地涉及临时用地占用的,经项目批准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三)拟建施工暂设位于其他单位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与土地权属单位共同申报《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被使用土地的权属证明文件、主体工程建设单位与用地权属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及施工暂设建设方案,并落实批后监管工作。

五、集体建设用地内施工暂设审批

(一)集体用地上建设施工暂设原则上应利用已批准占地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拟建施工暂设位于主体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同步实施整理用地范围内的,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直接到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报《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拟建施工暂设位于主体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和同步实施整理用地范围外的规划集体建设用地,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申报《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共同申报前,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与建设单位共同落实批后监管工作。

六、三山五园地区施工暂设办理要求

三山五园地区东起地铁13号线和京密引水渠,西至海淀区区界,北起西山山脊线和北五环,南至北四环。区域总面积68.5平方公里,规划分为5平方公里中心控制区、16平方公里重点控制区和其他地区。

(一)中心控制区。按照三山五园地区保护要求,原则上不可建设施工暂设,如确需建设施工暂设,由三山五园办协调对接三山五园地区相关专项规划,联合规划自然分局,参照规划严格审查其建设施工暂设的必要性,通过并取得周边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二)重点控制区。在建设单位申报施工暂设前,由三山五园办协调对接三山五园地区相关专项规划,联合规划自然分局,参照规划严格审查其建设施工暂设的必要性,通过后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三)其他地区。按照本实施细则正常办理。

七、申报材料要求

施工暂设申报材料、设计图纸中,建设项目用途应填写为“施工暂设”,可在括号内写明具体用途,在设计图纸中应体现具体施工组织方案。

申请办理施工暂设规划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办理申请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原件)1份。

(二)建设施工暂设的申请公函(原件)1份。申请公函内容包括申请施工暂设工程的原由、建设内容、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临时使用期限等,承诺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使用期届满未延续、或主体工程申请规划核验前,无条件拆除施工暂设;说明主体工程取得规划许可的相关情况;组织施工单位按规定施工,并对生产安全负责的承诺;明示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相关意见及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函(审改试点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文号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施工暂设建设必要性文件,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等。

拟建施工暂设位于该项目用地范围外的,还应在申请公函中明示土地权属文件的名称和文号:

利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注明以下权属证明文件之一: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注明以下权属证明文件之一: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提供除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之外的证明文件的,还应确保拟建用地位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证载集体土地范围内,且权属清晰无争议。

拟建施工暂设位于其他单位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还应注明已与用地权属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的协议,协议应包含但不限于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施工暂设建设方案和施工暂设临时使用期限等。

(三)施工暂设设计图纸。设计图纸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各方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等各1份,图纸要求参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技术文件办理指南》(市规划国土发[2018]87号)。

建筑跨度小于(含)6米,建筑面积小于(含)120平方米的单层建筑提交临时建设工程总平面图3份(按比例绘制1/100或1/200);建筑跨度超过6米,总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单栋或二层(含)以上建筑提交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临时建设工程设计图纸1套,另附总平面图2份。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2)委托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八、部门职责和其他要求

(一)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能批尽批”的原则和本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做好规划和土地许可审批工作。主体工程需要规划许可和需要规划核验的施工暂设,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施工暂设申报主体在申请主体工程整体规划验收之前拆除施工暂设。

(二)建设单位建设施工暂设前须取得相关规划和土地许可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施工暂设不得建设。经批准的施工暂设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划批准进行施工暂设建设和使用,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

(三)同意在本单位用地和本单位负责管理用地内建设施工暂设的用地单位,应与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共同履行监管责任,落实批后监管工作,保证施工暂设根据城乡建设需要或临时使用期届满无条件拆除。

(四)未经批准建设的施工暂设、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使用期届满未延续且未按规定拆除的施工暂设,由规划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镇政府、用地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应拆尽拆”的原则进行查处和拆除。(五)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海淀区施工暂设规划许可审批办理工作实施细则(2.0版)>的通知》(京规自海发〔2021〕18号)同步废止。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