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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3-28
  5. [成文日期] 2020-03-18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20〕88号
  7. [失效日期] 2025-03-28
  8. [发布日期] 2020-03-18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对外公示规划审批证件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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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规自发〔2020〕88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市政府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方案,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依据《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制定了《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对外公示规划审批证件监督办法》,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配套文件,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3月18日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对外公示规划审批证件监督办法


  为加强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许可证件公示工作的监督,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已经取得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工程规划许可证”)准备实施建设的项目。

  第二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的“告知事项”中提示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建设单位从进入施工现场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之日,应当对外公示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本、附件及附图的原文影印件或原比例复印件,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出入口、临城市道路或居住区等人流密集的方向,利用施工围档悬挂或单独制作公示展板的方式进行公示。
  同一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在不同地点有多处施工现场的,应当分别进行公示,注明对应的施工标段。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公示展板内容清晰,做好防撕、防水、防风、防晒等保护措施,定期检查,对出现污损或褪色的,及时维护更新,确保公示效果。

  第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85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执法机关可以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的同时,依法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执法机关举报建设单位未依法公示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

  第九条 执法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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