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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对外公示规划审批证件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 日期:2020-03-18 16:54
  •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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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2019年4月28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第64条、第85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规划审批证件及未按规定公示的处罚措施。《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对外公示规划审批证件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公示办法》)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配套规范性文件,需对《条例》第64条和第85条予以落实和细化。

《条例》第6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方便查阅,接受社会监督。第85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公示的,由市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公示办法》需要依据《条例》上述规定细化有关内容,为建设单位开展公示工作明确具体要求,为执法机关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执法依据。

二、   政策的适用范围

《公示办法》第一条明确适用于北京市已经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备实施建设的项目。

三、   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告知义务。

《公示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的“告知事项”中提示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明确对外公示的时间、内容,以及不公开的例外情形。

《公示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进入施工现场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之日,应当对外公示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本、附件及附图的原文影印件或原比例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明确公示地点、方式。

《公示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出入口、临城市道路或居住区等人流密集的方向,利用施工围档悬挂或单独制作公示展板的方式进行公示。

同一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在不同地点有多处施工现场的,应当分别进行公示,注明对应的施工标段。

(四)明确建设单位的更新维护责任。

《公示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公示展板内容清晰,做好防撕、防水、防风、防晒等保护措施,定期检查,对出现污损或褪色的,及时维护更新,确保公示效果。

(五)明确查处部门和处罚措施。

《公示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执法机关可以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的同时,依法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规定执法机关负责日常巡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依法查处。

(六)明确监督举报机制。

《公示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执法机关举报建设单位未依法公示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执法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 依法查处。

四、   政策的有效期

《公示办法》第十条规定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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