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9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 长 田凤山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和国土资源市场建设的需要,结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等实际工作,我部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地质矿产部和国土资源部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国土资源部2002年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国土资源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所列的部门规章。
附件:国土资源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名 称 | 发布单位及令号 | 发布时间 | |
1 | 土地信访规定 |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5号 | 1997年3月10日 |
2 | 地质矿产部设备管理办法 | 地质矿产部令第2号 | 1989年3月22日 |
3 | 地质矿产部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 | 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 | 1989年5月8日 |
4 | 地质矿产部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 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 | 1989年5月8日 |
5 | 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办法 | 地质矿产部令第10号 | 1990年9月28日 |
6 | 地质矿产部实施安全否决权的规定 | 地质矿产部令第12号 | 1991年8月26日 |
7 | 地质矿产部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的决定 | 地质矿产部令第18号 | 1994年1月14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