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各国土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确保人员安全,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我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应按照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一)登记备案范围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列入我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人员。
(二)登记备案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提供有关的材料证明,经单位批准后方可因私出国(境):
1.本人利用休假时间申请出国(境)探望已在国(境)外定居、留学或工作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直系亲属的。
2.本人限于国内医疗技术手段,由省级卫生医疗机构确认,并经审批单位批准,需到国(境)外就医,或陪同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到国(境)外就医的。如需到国(境)外就医的,还需要申请事假批准。
3.本人申请因私去国外参加学习或者培训,或应邀以私人身份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不涉及国家安全或秘密问题)活动的。
4.利用年休假或法定节假日期间因私出国(境)旅游的。
(三)登记备案程序
我局正、副处级实职领导干部(不含正、副处级调研员)因私出国(境)的,实行一事一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局党组审批;其他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因私出国(境)备案表》(附件1),同时认真阅读《因私出国(境)纪律承诺书》(附件2)并签字承诺。
2.报局人事、纪检部门审查,并由人事、纪检部门签署意见。
3.报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4.备案表和承诺书交由局纪检组备案。
二、实行证件管理制度
1.证件管理范围。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证件上交。处级以上实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10日内将出入境证件交局政工科,由政工科上交市局人事处保管;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必须在10日内将已经申领的因私出入境证件上交局政工科保管。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查批准后3个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
3.证件领用、申请、更换。在因私证件有效期内再次因私出国(境)的或申请新证件、更换到期证件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4.证件清查。局人事、纪检部门应对证件上的出入境通关记录与其申请出境的时间、地点进行核对。对不相一致的,要通过询问、谈话等方式了解情况(备案)。
三、严格责任追究
对工作人员未经组织批准或弄虚作假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以及在国境外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其他违反纪律行为的,将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