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事信息 > 市级人事信息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国土人〔2006〕30号

  • 日期:2006-01-18 16:50
  • 来源:
  • 字号:
  • 分享: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5〕114号),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国土资源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实行公开招聘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各单位应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周密实施。
  二、区县分局录用公务员计划需报市局核准,并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区县分局参与录用测评的技术设计和实施工作。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本市国土资源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增强干部队伍整体水平,为本市国土资源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拟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市局宏观政策指导管理与落实各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市局与区县分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在本单位编制内进行。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四条  市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市局核准;区县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区县分局核准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市局、区县分局统一组织。
  事业单位、市局或区县分局可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三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市局和区县分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市局、区县分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市人事局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