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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房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公告

  • 日期:2012-06-14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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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房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公告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各类用地,协调城乡区域土地利用,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有关文件和上级下达的指标要求,我区已编制了《北京市房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告,《规划》中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京政函〔2011〕26号)。

(二)规划范围与期限

规划范围为房山区辖区范围,土地总面积1995.38平方公里。

规划期限为2006年-2020 年,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更新时点年为2009年,规划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三)主要规划调控指标

1、总量指标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到2020年,全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7500.00公顷以内,其中城乡用地规模28200.00公顷(含城镇工矿用地19284.82公顷);耕地保有量25866.67公顷;基本农田指标为22575.8公顷,其中责任基本农田21533.33公顷、多划定基本农田1042.47公顷。

2、增量指标

切实调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到2020年,全区新增建设10686.17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控制在8989.4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4154.5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少于4280.66公顷。

3、土地利用空间管制分区 

允许建设区面积为28200.00公顷,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4531.55公顷,限制建设区面积为150657.39公顷,禁止建设区面积为17281.17公顷。 

4、土地用途分区

为了落实土地战略,保护耕地,协调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按照土地利用的一致性和土地利用的趋向性,土地功能的导向性,把全区县土地划分为九种类型区和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

(1)基本农田保护区:该区土地面积23585.16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1.82%

(2)一般农地区:该区土地面积17864.88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8.95%

(3)城镇建设用地区:该区土地面积22012.42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1.03%。

(4)村镇建设用地区:该区土地面积7851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3.93%

(5)独立工矿区:该区土地面积1736.14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87%

(6)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该区土地面积16469.04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8.25%

(7)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该区土地面积812.09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41%

(8)风景旅游用地区:该区土地面积5773.93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2.89%

(9)林业用地区:该区土地面积60716.91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30.43%

(10)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该区土地面积456.94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23%

(四)规划实施措施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提高土地规划的法律地位,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权威性。

1.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控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总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从总量、结构等方面综合考虑,把握土地供应的节奏和规模,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发挥用地计划的“供给引导需求”的作用。以需求引导和供给调节的方式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安排的调控,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地,保障民生用地。通过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建设用地的低效扩张,促进土地利用模式创新和土地利用效率提高,以土地供应的硬约束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2.完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在建设项目选址和可研论证阶段由国土部门对项目用地的规划情况、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以及占补平衡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的许可行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符合集约用地要求的项目将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予批准立项,不予批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进一步扩大预审覆盖面,在现有预审管理的基础上,对于非农建设项目和农业建设项目一律纳入预审。综合运用土地利用计划、土地供应计划、产业政策等手段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对于未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供应计划,没有农转用指标、不符合地区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预审。发挥预审调控用地、优化布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作用。

3.规范规划局部调整工作规程

通过制订工作规程,规范规划的局部调整工作。工作规程应包括规划局部调整的时间条件、允许范围、工作程序、报批资料及批准权限等。

4.推行领导目标责任制

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关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有关要求,建立和推行政府领导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把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政府强化宏观调控,搞好土地管理的职责;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节约集约用地状况、违法用地情况等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的参考内容。

5.实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引导建设用地合理布局。鼓励在允许建设区内选址建设项目;在限制建设区内选址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进行规划调整;在禁止建设区内违法建设的项目依法查处。

6.建立建设用地弹性管理机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预留部分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安排难以确定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突出规划的刚性与弹性的结合。

    特此公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20126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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