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1 – 2010年)
前言
土地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物质载体。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关系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编制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是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促进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昌平区是首都的北大门,全区南北最长39公里,东西最宽55公里,土地总面积1343.54平方公里(1992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1347.34平方公里,统计数为1352平方公里,下同),是北京著名的风景旅游胜地。改革开放以来,全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特别是十六大召开后,区委区政府确立了创建“投资创业、旅游休闲、生活居住”三个首选之区,坚持科教文主导,“强二兴三优一”(强化第二产业、振兴第三产业、优化第一产业),以“三园三区”建设为重点的战略发展思路。在土地利用与管理方面,通过全面深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积极落实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整治和土地资产管理等各项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由于人口多,人均土地尤其是耕地少,后备土地资源不足, “吃饭和建设”在用地上的矛盾日益突出。新世纪的前十年,是昌平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随着申奥的成功,北京市及昌平区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契机,人口增长、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压力进一步加大,各类用地的矛盾进一步集中,因此,编制并实施 2001~2010年昌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成为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
昌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指导下,以及昌平区委、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有关单位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严密测算和科学论证,在全区各镇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采用先进科学方法,完成了编制工作,为今后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全区各部门和各镇以及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证规划目标的顺利实施。
昌平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昌平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政策的要求,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全面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并以昌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本区的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为依据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范围是昌平区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1343.54平方公里,在本辖区进行的一切土地利用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四条 本规划以2001年为基期年,2005年为近期规划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并展望2030年的土地利用。
第五条 本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落实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六条 本规划按照规划控制指标,具体分解落实到各镇,各镇依据本规划编制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全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有关土地利用的各项规划及行业用地规划、计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本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河流、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行洪等要求。
第八条 本规划按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划分了土地利用分区,明确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九条 本规划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需要确应对本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修改或重新编制的,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 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针
第十条 规划的指导思想是:
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土地基本国策,从昌平区的实际出发,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实施科教文主导战略,创建“投资创业、旅游休闲、生活居住”三个首选之区,按照“强二、兴三、优一” (强化第二产业、振兴第三产业、优化第一产业)的产业思路,大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城市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农业特色化进程。在土地利用布局上优先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其次,建设投资创业首选之区就是要在保障加工业用地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努力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全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十一条 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总目标是: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通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实现土地利用方式逐步由粗放向集约转变,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且略有增加,基本农田保护率达到80%以上,落实北京市下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促进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全面提高,为实现昌平区跨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提供土地保障。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的具体目标是:
(一)以科技为依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水平,进一步加快发展精品创汇农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到2010年耕地面积保持在16666公顷(25万亩)以上,其中基本农田13436.5公顷(20.15万亩),保护率在80%以上;园地主要是改造旧果园,发展名、优、特、新品种,到2010年园地面积为5847.4公顷;通过加快生态风景林建设,以及实施二十一世纪生态城市示范工程,林地面积有所增加,2010年林地面积达到65076.5公顷左右,净增816.1公顷。规划期内要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同时对中、低产田及其他农用地进一步改造,逐步实现向集约、高效的现代化科技型农业的转变。
(二)在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提下,建设用地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规划期内,全区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4700公顷以内,其中各项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820公顷(57296亩)以内,通过积极引导和控制,城镇、工业得到合理、有序发展,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同时逐步开展农村居民点改造,使农村居民点用地逐步减少。
(三)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开发后备土地资源。规划期内各类适宜开发的后备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土地整理由点到面全面开展,全区通过土地复垦、整理和未利用地开发增加耕地666.67公顷,土地利用率从95.92%提高到98.18%。
(四)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以及实施二十一世纪生态城市示范工程,在六环路南侧建立第二条绿化隔离带,加强对污染的控制与治理,使土地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
(一)切实保护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把农业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
(二)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
(三)开发与节约并举,以节地挖潜为重点,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坚持土地利用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的战略重点和布局
(一)重点保障首都副食品生产基地、加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扩展基地及旅游景点建设用地需求,同时加强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整治;
(二)空间布局上,重点是安排好昌平、沙河卫星城,小汤山、北七家小城镇,高科技园区及各项基础设施用地。开发建设上苑到高口以种养业为主的多功能经济开发区,京张高速路沿线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综合开发区,立汤路沿线以房地产为主的综合开发区;
(三)在区域土地利用方向上,东南部平原镇强化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保护,发展现代化科技农业、生态农业和“三高”农业,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整治,营造优美的绿色空间和生活环境,继续抓好中低产田、园地和林地的改造,加大土地开发、整理的力度,同时搞好重点镇工业小区建设,进一步完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西北部山区镇以资源为依托,加大山区综合开发建设力度,突出适宜山区资源特点的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以及生态旅游休闲业开发,加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第十五条 为实现土地利用目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的适宜性,提出规划期内全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安排农用地,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通过实施项目支撑,精品补充运作方式,加大全区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大力发展果品、养殖、蔬菜出口等精品创汇农业;
(二)非农业建设用地调整优先安排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加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及卫星城发展等重点建设用地。各项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用地,挖掘存量土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新增建设用地要尽量占用荒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和林地,占用耕地应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三)未利用地开发应按土地适宜性原则,优先考虑开发为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四)土地利用结构布局调整应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
第十七条 农用地调整
2001年全区农用地面积为93862.4公顷,2010年为91110.9公顷,规划期间净减少2751.5公顷。
(一)耕地。2001年全区耕地面积为16611.2公顷(24.9万亩),规划期内各项建设占用3820公顷,通过实施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增加耕地666.7公顷,园地转化为耕地3208.8公顷,到2010年耕地面积调整至16666.7公顷(25万亩), 净增加55.5公顷。规划期间南邵、小汤山、回龙观、沙河、马池口等镇由于城镇建设及房地产发展较快占用耕地较多。
(二)园地。2001年全区园地面积为9470.5公顷,其中果园占98.33%。规划期内园地调整方向主要是抓好果品结构调整,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开发名优特新果品,2010年的园地面积为5847.4公顷,减少的园地面积应采取异区占补的方式解决。
(三)林地。全区2001年林地面积为64260.4公顷,其中有林地6499.2公顷,占林地面积的10.11%。规划期内林地调整的重点是保护有林地,禁止乱砍滥伐,加快生态风景林建设,积极营造城镇和工业小区周围绿化隔离带,并在六环路南侧建立第二条绿化隔离带,进一步提高林木覆盖率,美化景观,改善生态环境,到2010年林地面积增至65076.5公顷,净增816.1公顷。
(四)牧草地。2001年全区牧草地面积为3.1公顷。规划期间将主要采用草粮轮作、间作等发展草业生产。
(五)养殖水面及其他农用水面。2001年全区共有各种水面3517.2公顷,规划期内将充分利用各种可利用水面发展养殖业,提高水面养殖率。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调整
2001年全区建设用地为34745.8公顷,2010年达到39245.8公顷,净增加4700.0公顷。
(一)城镇用地。2001年全区城镇用地面积为4003.8公顷,规划期内随着卫星城及小城镇建设发展,全区城镇用地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到2010年城镇用地面积达10000.4公顷,净增5996.6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998.0公顷。
(二)村庄用地。2001年全区村庄用地为7016.0公顷,规划期内随着农村向城镇化发展,且新建住宅以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为主,逐步实现村庄用地的集约化利用,到2010年村庄用地调整为4416.0公顷,净减2600公顷,其中因城镇扩展或集镇升格直接转为城镇用地2306.6 公顷,通过村庄改造,零散居民点合并,整理过程中不仅不占用耕地,而且还可以整理出耕地293.4公顷。
(三)独立工矿用地。2001年全区独立工矿用地为11533.6公顷。规划期内,将继续引导和促进工业企业上规模,向产业化发展,工业项目向科技园区和乡镇工业区集中,到2010年独立工矿用地将增至12637.0公顷,净增用地1103.4公顷,占用耕地822.0公顷。
(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2001 年全区交通用地为3647.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529.1公顷。规划期内,交通建设的重点是轻轨铁路、公路二环高速路西段、水南路、回南路等修、改、扩建工程,提高公路标准,进一步完善县乡公路,形成以高等级公路为骨干的交通网。交通用地中农村道路减少,公路占地增加,内部平衡后交通用地总量不变;水利设施建设的重点是北运河水系的南沙河、北沙河、东沙河等河道改造工程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其他建设用地主要是军事用地和旅游项目用地,到2010年军事用地增加至7216公顷;旅游开发应结合本区特点,除必要的建设用地外,主要是同农业综合开发相结合,积极发展观光农业、生态旅游,深入挖掘十三陵特区和八达岭居庸关景区明代文化的内涵,丰富民族文化韵味,保护和整修十三陵陵寝景观区,建设小汤山休疗养度假区、上苑度假旅游区、龙虎台人文景观风景区。
第十九条 未利用地调整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2001年全区未利用地合计5745.8公顷,其中滩涂苇地788.8公顷。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开发和整理,未利用地将减至3797.3公顷,减少1948.5公顷。
第四章 土地利用分区
第二十条 根据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以土地适宜性为基础,充分考虑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全区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林保护区、一般农用地区、城镇用地区、工业用地区、乡村用地区、旅游用地区和特殊用地区八个土地利用分区。
第二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本区面积14394公顷,其中基本农田面积13436.5公顷。
第二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
(一)本区土地的基本用途是基本农田,鼓励区内其他用地转为基本农田或为基本农田服务的用地,按规划可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二)严格控制区内基本农田转变用途,交通、水利及城乡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基本农田,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并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批;
(三)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或挖沙、采石、取土及堆放固体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生态林保护区
是指为改善首都生态环境、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而划定的区域。
本区面积为64114公顷。
第二十四条 生态林保护区管制规则:
(一)本区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鼓励生态林保护区内影响林业生产或环境保护的其他用地调整到其他适宜的区域内,按规划可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第二十五条 一般农用地区
是指除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林保护区以外的为发展大农业生产需要划定的用地区域。
本区面积9933公顷。
第二十六条 一般农用地区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农业包括种植业、种植园业、林业、牧业、水产养殖业等生产和直接为农业服务使用,鼓励区内其他用地转为农业生产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按规划可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二)严格控制区内农用地转变用途,特别是要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三)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区内耕地,确需占用的,应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四)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名优特新种植园地和各种防护林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第二十七条 城镇用地区
是指城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本区面积16151公顷。
第二十八条 城镇用地区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含部分重点集镇)建设,区内的土地利用应与城镇规划相衔接;
(二)城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用地扩展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城镇用地,城镇建设占用区内其他土地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在批准转变用途之前,应按原用途使用,废弃撂荒的土地能耕作的须及时恢复耕作;
(四)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乡村用地区
是指乡村居民点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本区面积5304公顷。
第三十条 乡村用地区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乡村居民住宅、乡村别墅、乡村企业及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区内土地利用应与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二)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和村庄改造,将其他区内零散分布的村庄、乡村企业等用地向本区内中心村集中;
(三)乡村建设应充分利用区内现有建设用地及空闲地、废弃地,消灭空心村,新增建设用地应尽可能利用非耕地;
(四)控制乡村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乡村居民建住宅及其他建设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工业用地区
是指因独立工矿业发展而划定集中成片的土地区域,包括经批准的区、镇工业小区、工业用地等。
本区面积13276公顷。
第三十二条 工业用地区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工矿建设及为工矿生产配套服务的设施使用;
(二)鼓励其他区内零星分布的工矿企业向本区内集中;
(三)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工业及配套设施建设占用区内其他土地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工矿及配套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区内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及利用效率;
(五)工矿及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宜农土地应优先复垦为农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 旅游用地区(复区)
是指保护自然、人文景观及其他主要用于旅游观光划定的用地区域。
本区面积11649公顷。
第三十四条 旅游用地区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观光及自然、人文景观保护;
(二)区内影响旅游观光及自然、人文景观保护的其他用地,应按要求逐步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三)除与旅游及景观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区内不得进行其他各类建设;
(四)禁止在区内挖沙、采石、取土、修坟、乱砍滥伐、排放污染物等破坏景观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特殊用地区
是指为国防、陵园等特殊用途划定的用地区域。
本区面积7216公顷。
第三十六条 特殊用地区管制规则:
(一)本区土地主要用于国防、陵园等特定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严格控制本区内的基本农田及农用地转变用途,由于特殊用途需要占用的,应严格审批,实行占补平衡。
第五章 重点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
第三十七条 规划期内全区重点安排的建设用地主要有:
(一)昌平、沙河两个卫星城,小汤山、北七家等试点小城镇及其他建制镇用地;
(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包括南邵民办科技园)、大学城建设和区、镇工业区用地。
第三十八条 城镇建设用地
规划期间将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大卫星城、小城镇试点及建制镇的城市建设力度,以交通干线为骨架,构筑“三纵三横”式的城镇格局,同时抓好回龙观文化居住区经济适用房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城市现代化进程。到2010年全区城镇用地达到10000.4公顷。
(一)卫星城建设
1.昌平卫星城
昌平卫星城包括城区镇、昌平镇和南邵镇。是全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旅游服务基地,首都重要的高校科研扩散基地和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一个组成部分。2010年规划城镇人口为14万人,规划城镇用地规模为2767.6公顷。
2.沙河卫星城及大学城
沙河卫星城及大学城是以接纳市区工业和人口为主的城镇,也是旅游休闲地。2010年规划城镇人口为15.6万人,规划城镇用地规模为1343.3公顷。
(二)小城镇建设
1.小汤山镇
小汤山镇是休疗养、度假、旅游为主的城镇,昌平东部地区的经济中心。2010年规划城镇人口为2.8万人,规划中心镇用地规模为819.3公顷。
2.北七家镇
北七家镇是昌平科技园区“一园带两园”的两园之一。距亚运村12公里,地理位置优越,已形成高效农业、高科技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旅游业为主的产业结构。2010年规划城镇人口为2.2万人,规划城镇用地规模为995公顷;
3.阳坊镇
阳坊镇是昌平西部地区的经济、集贸中心。2010年规划城镇人口为2.1万人,规划城镇用地规模为150.4公顷。
(三)市区边缘集团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昌平区的回龙观、东小口两镇将成为市区边缘集团的组成部分。
回龙观镇以居住功能为主,东小口镇主要安排市区的部分居住和工作用地。众多住宅、别墅小区使这一地区城镇发展较快。2010年回龙观规划城镇用地规模为788.6公顷。
(四)其他建制镇
建制镇是所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2010年南口镇规划城镇人口为4.8万人,规划城镇用地规模为789公顷。兴寿镇规划城镇人口为1.4万人,规划城镇用地规模为207.5公顷;流村镇规划城镇人口为1万人,规划城镇用地规模为517公顷;十三陵镇规划城镇人口为0.2万人,规划城镇用地规模为200公顷;百善镇规划城镇人口为1.99万人,规划城镇用地规模为203公顷;崔村镇规划城镇人口为0.5万人,规划城镇用地规模为35.6公顷;长陵镇规划城镇人口为0.2万人,规划城镇用地规模为53.3公顷。
第三十九条 独立工矿建设用地
独立工矿用地主要是以科技园区为龙头,带动全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工业企业的“二次”创业。重点安排好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二期工程用地,统筹考虑南邵民办科技园,北七家、沙河等镇工业小区用地。
1.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
是国家级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南部地区位于昌平镇辖区内,居中关村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海淀高校与科研机构密集区及昌平区内高校与科研机构中间地带,区位优势十分明显,重点发展生物工程、新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经过几年建设发展已初具规模,一期工程158公顷已经开发完成,投入运转。规划二期工程用地约203公顷,其中占用耕地38公顷。
2.昌平区工业区及镇工业区用地。
—区工业开发区(念头工业区),位于马池口镇境内,主要发展工业和仓储项目,占地约270公顷,其中耕地189.5公顷;
—各镇工业区:北七家镇科技工业区占地约90公顷,其中耕地81.2公顷;南口工业区占地约454公顷,其中耕地7.6公顷;回龙观镇工业区占地72.9公顷,其中耕地72公顷;小汤山镇工业区占地178公顷,其中耕地128.4公顷;百善镇工业区占地129.3公顷,其中耕地84.8公顷;崔村镇工业小区占地127公顷,其中耕地127公顷;兴寿镇工业小区占地约106.7公顷, 其中耕地75公顷;流村镇工业小区占地约306.6公顷,其中耕地75公顷;东小口镇工业小区占地约26.7公顷,其中耕地8.7公顷;阳坊镇工业小区占地约130公顷,其中耕地38.7公顷;沙河镇工业区占地约68公顷, 其中耕地42公顷。
第四十条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一)交通建设主要项目有:
—轻轨铁路,经回龙观、沙河、昌平卫星城至十三陵,新增用地40公顷。
—修建公路二环高速路,经小汤山、马池口等镇,新增用地45.8公顷;
—扩建水南路,新增用地约16公顷;
—扩建秦尚路,新增用地约20.7公顷;
—扩建秦北路,新增用地约16.8公顷;
—扩建七北路,新增用地约17.2公顷;
—扩建回南路,新增用地约31.3公顷;
—扩建高韩路,新增用地约2.8公顷;
—扩建昌流路,新增用地约11.3公顷;
(二)水利建设主要是昌平区境内的北沙河流域东沙河、北沙河、南沙河、辛庄河等河道改造工程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六章 耕地保护与土地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一条 规划期内,要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并由用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四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应由用地单位将所占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耕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四十三条 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划定基本农田面积13436.5公顷,占全区耕地的80.62%。
第四十四条 努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对污染的控制与治理,加快发展环保产业。大力植树种草,提高绿化美化水平,推进国家级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启动二十一世纪生态城市示范工程。实现全区林木覆盖率50%以上,城市绿化覆盖率40%以上,卫星城“黄土不露天”目标,建好首都后花园。
第四十五条 要加强水土保护措施,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切合实际搞好污水、垃圾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合理调整乡村工业结构和布局,严禁在南口、十三陵、长陵等重点文物保护区及生态林保护区内发展污染项目。
第七章 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第四十六条 未利用地的开发,须经科学论证和评估。规划期内,全区将把373.3公顷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不足部分由异地开发解决。开发的重点地区是南口、马池口、小汤山、流村等镇。
第四十七条 积极鼓励开展土地整理,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和其他农用地质量,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全区土地整理主要为农地整理,至规划期末整理293.4公顷土地为耕地。农地整理的重点是基本农田保护区,按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逐片进行整理、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十八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复垦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规划期内,全区土地复垦主要对象是废砖窑、废场院及水利、交通等生产建设取土用地。
第八章 各镇土地利用
第四十九条 全区各镇土地利用应遵循本规划,各镇应在本规划的指导和控制下,结合实际编制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十条 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期限、规划原则、指导思想和方针上应与本规划上下衔接、保持一致。
第五十一条 为合理引导和控制各镇土地利用,本规划在对各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适宜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上下反馈和综合平衡,确定规划期内各镇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并把土地利用分区落实到各镇。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划确定的各镇土地利用的主要控制指标有: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及建设占用耕地量、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量等。
第九章 近期规划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划近期期限为2001年至 2005 年,这一阶段应在本规划基础上编制各项专项规划,完善规划体系,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制度,以规划为依据,全面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第五十四条 为实现规划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和长远的关系,合理确定近期规划的任务。
近期规划的主要任务有:
(一)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和林地,力争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农用地总量平衡和基本农田总量平衡;
(二)保障近期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他建设用地以内涵挖潜为主,充分利用现有用地;
(三)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的力度,到 2005 年完成部分未利用宜农荒地开发改造任务,并大规模开展基本农田整理,逐步安排村庄整理;
(四)加强土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整治。昌平区位于北京市区的上风上水,其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首都的环境状况。
第十章 土地利用远景展望
第五十五条 从 2011年到 2030 年,随着全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土地利用将实现从粗放到集约的转变,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提高,土地生态环境全面改善。这一时期也是昌平区城镇化、工业化及各项建设逐步趋向稳定时期,城镇及各项建设用地还将有所增加,土地利用效率将大大提高,同时农用地得到有效保护和整治,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利用方式和生产率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土地利用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第十一章 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制定《昌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细则》,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七条 将本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依据本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区人民政府应把土地利用年度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八条 以本规划为依据,严格编制和实施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本规划确定的目标、方针和各项控制指标及土地利用分区具体落实到各镇。
第五十九条 以本规划为依据,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规划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具体指导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同时加强与土地利用有关规划的审核,城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应符合本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土地利用分区,各行业规划在用地上也应符合本规划。
第六十条 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实行各级领导实施规划的目标责任制。应把规划实施工作列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六十二条 实行规划公告制度。本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公告,并广泛宣传,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三条 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 ”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规划,开发或整理、复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整理、复垦或开发、整理、复垦的耕地达不到数量及质量标准的,应缴纳耕地造地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规划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了适当调整,在此基础上,应重新修订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并以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制定和落实各项保护措施,明确责任人,强化基本农田保护。
第六十五条 进一步落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措施,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政策、落实资金,按照本规划及土地利用专项规划,重点做好农用地整理和村庄整理,提高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增加耕地有效面积。
第六十六条 建立土地利用专项基金。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利用各种土地收益,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重点用于耕地开发。
第六十七条 积极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运用地价、土地税费等经济手段,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则应把规划实施情况纳入日常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纠正。
第六十九条 加强动态监测和调查研究。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运用计算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和方法对土地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对规划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说明及专题报告等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专题报告是在规划工作中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结果,是对规划内容的深化和补充。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划由昌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划自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