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我委印发了《关于发布〈地热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地热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地热资源矿区生态修复报告表临时编制样本〉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背景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第四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
此外,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地热、矿泉水开采等对生态影响较小的采矿项目,可简化为矿区生态修复报告表,并附相关附表及附图。
二、方案编制情形
勘查方案:矿业权人在办理勘查许可首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域,包括探矿权合并或分立)或勘查方案发生重大调整的,应按要求编制勘查方案。
开采方案及矿区生态修复报告表:矿业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首次申请、变更申请(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域、变更开采方式、变更使用用途、变更生产规模、变更采灌方式)或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后首次申请采矿许可延续的,应按要求编制开采方案及矿区生态修复报告表。
三、注意事项
矿业权人可以根据申请事项,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报告表。
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或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的,可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未取得审查意见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相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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