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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法院(
2014
)朝民初字第
26278
号判决书
的相关事项,
将李志广名下位于朝阳区惠新里
222
号楼
5
层
4
门
502
号房屋登记在李秉芬、李秉意、李炳华、李长江、李长增名下,
原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的朝私成本字第
89595
号房屋所有权证已注销。因原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将上述证书交回,现公告朝私成本字第
89595
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