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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作废

  • 日期: 2016-01-15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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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法院( 2014 )朝民初字第 26278 号判决书 的相关事项 将李志广名下位于朝阳区惠新里 222 号楼 5 4 502 号房屋登记在李秉芬、李秉意、李炳华、李长江、李长增名下, 原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的朝私成本字第 89595 号房屋所有权证已注销。因原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将上述证书交回,现公告朝私成本字第 89595 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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