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6年10月2日
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
京建法权注字〔2006〕58号
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
2000年5月7日,你单位原离休干部王一波因病去世,其生前按照房改政策与你单位签订了位于定福庄西街8号楼3门3号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一次性付清购房款。2000年5月24日,你单位在不知王一波去世的情况下代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7月25日,原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王一波颁发了朝私成本字第76778号《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5月,王一波家属对以上发证情况提出异议,认为在王一波去世后不可能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你单位为已病逝的购房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属于申报不实,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一)申报不实的”的规定,我委决定注销为王一波颁发的朝私成本字第76778号《房屋所有权证》。
请朝私成本字第76778号《房屋所有权证》持有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交回朝阳区建设委员会。逾期不交回的,我委将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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