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黄京持有的证号为:京房权证东私字第B03584号房屋所有权证,已于2007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注销,因注销房屋所有权证书决定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请持证人见此公告后向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交回被注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7年7月31日
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
京建法权注〔2007〕54号
黄京:
1994年9月,你领取了东私字第25139号《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5月10日,你将上述房屋卖给了赵娟,并委托李秀琴与买方赵娟申请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赵娟依法领取了东私字第08733号《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6月11日,你隐瞒房屋买卖的事实,向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申请东私字第2513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遗失补证登记。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未审查出遗失补证登记的房屋已办理了转移登记,使你于2006年4月领取了补发的东私字第B03584号《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5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报不实的;(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规定,我委决定注销为你补发的东私字第B03584号《房屋所有权证》。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交回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逾期不交回的,我委将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
本决定书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抄送:东城区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