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李志明持有的证号为:京房权证昌私字第314068号房屋所有权证,已于2007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注销,因注销房屋所有权证书决定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请持证人见此公告后向昌平区建设委员会交回被注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7年12月10日
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
京建法权注〔2007〕72号
李志明: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06)昌民初字第12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田利军与第三人李志明签订的关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华园小区二十八号楼五单元五零一室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07)一中民终字第06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及上述法律文书,我委决定注销你根据以上无效合同取得的京房权证昌私字第314068号《房屋所有权证》。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交回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逾期不交回的,我委将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如你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