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根据已生效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7)大民初字第8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王振宇与被告王玉勤于2007年9月1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撤销你依据以上无效买卖合同申请办理的房屋登记。
经我委多方努力,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故现将《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
附《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0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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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0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