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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七部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 日期:2023-04-28 09:00
  •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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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

登录工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一、工作背景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要求建立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长效机制,持续开展调查、评估和认定工作,及时扩充保护对象,丰富保护名录。2021年重新制定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构建起“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全过程保护、全社会参与”的名城保护工作体系。《条例》明确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类别,提出要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工作实践来看,通过建立保护名录制度赋予各类保护对象法律保护身份是名城保护的基础性工作。目前,我市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保护名录制度,其余保护对象仍需进一步完善保护名录制度、健全登录流程。

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保护对象登录机制,陆续公布第一批历史名园名录、第一批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第一至三批历史建筑名录、第一批特色地区名录、第一至二批革命文物名录、第一批水利遗产名录、第一批首都功能核心区传统地名保护名录等。总体来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类型丰富,涉及管理部门众多,亟需通过统筹协调,在全市范围内按照统一要求细化认定标准、明确认定登录流程、规范保护名录制度。

二、总体进展

2021年9月,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启动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标准与保护名录登录机制研究工作。过程中充分听取相关区政府、各部门、专家意见,梳理总结现状认定标准和登录机制问题,形成研究报告。2022年3月,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牵头编制的《首都功能核心区传统地名保护名录(街巷胡同类 第一批)》成为首个按照《条例》要求发布的名录,为推进相关工作开展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2022年2月至6月,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总结,参考借鉴国内外既有保护名录审批流程,形成《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初稿。2022年7月,《规程》充分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委”)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4条,我们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或部分采纳,形成《规程》征求意见稿。2022年9月至12月,《规程》先后完成专家论证、意见征询、社会公示和集体审议等工作。

三、主要内容

《规程》共十九条、四个附件,主要规范以下内容:

(一)细化保护名录的制定、审批流程

保护对象的登录流程包括:名城委办公室提出普查计划、区人民政府提出初选名单、名城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并拟定保护名录、市政府审批并公布保护名录等阶段,规范了各环节的工作方式、要求、时限,提升了保护名录制定的工作效率及规范化程度。

(二)深化保护对象认定标准

充分衔接《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将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划分为延续、优化和重新制定三种类型,如历史文化街区等已有较为成熟认定标准的保护对象,延续其标准;历史名园、传统村落等相关认定标准不完善或者与新时代名城保护理念不适应的保护对象,进一步优化其标准;传统胡同、历史街巷、特色地区、山水格局等尚未有认定标准的保护对象,经研究后重新制定标准。

(三)强化预先保护措施与途径

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报、推荐保护对象,受理单位和部门应当将其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以免其在审批过程中被损害、迁移或拆除。

(四)扩展专家和社会参与方式和渠道

明确“保护对象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要求在初选名单阶段应当开展不少于三十日的公示工作。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对于未列入保护名录初选名单经专家组评估论证后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保护对象,名城委办公室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纳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五)明确保护名录的退出机制

按照《条例》要求,保护对象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或者保护等级、类型发生变化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履行审批程序后调整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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