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储备的土地,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市和区、县的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后,需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
三、由区县政府选择投资开发者进行危旧房改造或其他成片开发,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企业改制、破产、兼并等原因需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联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
五、协议出让土地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土地使用权交易。
七、委托人委托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的其他土地使用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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