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7家地热过期采矿许可证进行废止的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清理过期采矿权,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我委已现对17家地热采矿权人所持有的过期采矿许可证进行了为期60天的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未收到异议,我委已发出自行废止公告,并已向国土资源部配号系统进行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 公告废止地热采矿权名单.xls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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