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项专题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前公示 > 执法信息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通知

  • 日期: 2022-01-17 11:38
  •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字号:
  • 分享: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通知

 

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新《行政处罚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处罚程序,现对《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操作规程(试行)》(京规自发〔2019414)中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调整,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处罚

主要涉及下列时限:一是关于听证期限。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时限,由原3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涉及听证范围和较大数额罚款、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标准的规定,应按照《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听证标准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437号)执行。二是关于处罚期限。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包括法定节假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因案件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应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关于撤回决定期限。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四是关于送达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各分局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法定期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办理超期。

二、要严格落实三项制度的工作要求

执法公示制度方面,应做到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应公示尽公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方面,审核范围应符合《关于印发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401号)及《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43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内容应全面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方面,要做到全过程履职留痕,文字记录和音像文件均应进行统一规范的归档和保存。  

三、要严格规范履行我委行政处罚职权

要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处罚职权,按照《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职权目录〉(2021版)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414号)的规定,切实履行由“市级,区级”共同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

四、要认真学习落实各级执法规范要求

各分局要认真组织学习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O2O〕68号),贯彻落实好近期我委印发的执法工作系列规范性文件。

现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操作规程(试行)》,将结合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同步修订。委规程与新《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法定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1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