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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 日期: 2021-12-24 10:08
  •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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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结合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工作实际,现就行政处罚听证标准规定如下: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违法收入,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违法开采的矿产品、测绘工具、违法建筑物等)等没收类行政处罚;

三、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四、吊销行政许可证书、吊销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按照执法领域分别确定标准为:土地执法、规划执法领域,对公民处以4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地质和矿产资源执法、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执法领域,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前述数额均不含本数)。第二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违法收入”“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按照执法领域分别参照“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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