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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做好建设项目规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市规发〔2010〕1799号

  • 日期:2017-09-29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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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勘设管办、执法大队:

        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今年7月我委已全面完成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任务的排查工作。进入整改落实阶段以来,项目规划整改进展显著,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推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市治理办《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指导意见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京治工办发〔2010〕19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建设项目规划整改工作和落实整改任务,加快项目规划整改工作进度,现就实施和做好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备案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涉及的相关项目的规划备案制度

        依据市治理办《关于市专项治理整改并联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项目的函》(京治工办函〔2010〕2号)提出的《北京市专项治理整改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项目表》,对排查阶段确认的涉及规划整改的所有建设项目启动实施规划备案工作。在我委“规管2000系统”建立“专项治理整改补办手续项目”数据库,纳入我委规划管理审批系统,实行封闭式管理。

        《建设项目规划备案决定书》是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落实规划整改工作“整改完成”的节点。 

        (一)下发建设项目规划备案的通知。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联系项目建设单位,向其下发《建设项目规划备案的通知》,要求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专项治理整改规划备案手续并告知其规划备案审查办理机关。

        (二)建设项目规划备案的受理。各规划受理窗口,对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规划备案的通知》和建设项目相关图纸申请规划备案的,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并转相关审批业务部门办理审查和规划备案手续。

        (三)建设项目规划备案的审查办理。相关审批业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根据规划要求明确建设项目存在的需要进一步落实整改的具体阶段,提出规划备案意见和 整改要求,办理拟定《建设项目规划备案决定书(稿)》。

        《建设项目规划备案的通知》和建设项目相关图纸、《建设项目规划备案决定书(稿)》,作为规划审批过程档案并进行管理。在备案项目落实备案决定明确的相关要求并办理补办后续手续时,并入规划管理审批档案存档。 

        (四)建设项目规划备案决定书的核发。各规划综合业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备案决定书》的校核、制作(加盖规划管理审批专用章)、核发工作。

        (五)整改补办后续手续的受理。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规划备案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后,申请办理后续相关规划审批、许可手续的,全委各服务大厅受理部门,要按照法定受理标准、要求,并通过我委申报审批系统“专项治理整改补办手续项目”数据库中予以确认(办公系统自动加以记载)方式,办理受理手续。受理后输出打印的建设项目“接收凭证”右上角及后续核发许可证原件上增加“专项治理整改补办手续项目”特殊标识。

        审批部门在办理经过中应按照全市专项治理整改指导意见及解释,对项目情况予以特别注明。

        二、关于建设项目整改规划备案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由委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详规处)牵头,提出入库项目清单,组织各分局按照“属地负责”原则按以下要求提供项目原始数据: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类型、建设地点及所在区县、是否符合法定城乡规划、当前已有规划许可的办理情况、尚需进一步完善的规划许可手续等。

        (二)由科技处会同综合处以上述原始数据为基础建立“专项治理整改补办手续项目”数据库。数据库应便于按照区县、项目类型等进行检索查询。

        (三)由综合处牵头制定“建设项目规划备案决定书”的格式文本,并增加“专项治理整改补办手续项目”特殊标识工作。

        三、工作要求

        实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划备案工作,是专项治理城乡规划整改落实阶段的一件大事,事关城乡规划的整改效率和进展,请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在10月底之前落实相关工作。对办理工作发现的各类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详规处联系,综合处、科技处做好有关服务和配合工作。《建设项目规划备案的通知》样稿可在我委内网下载,其他有关文件格式按照我委申报审批系统生成的格式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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