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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在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的格式文本中增加建筑层高标准用语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规发〔2010〕1616号

  • 日期:2017-09-29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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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各分局: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委近日在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的格式文本中增加了两条关于建筑层高的标准用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标准用语分别为:“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一般不应超过3.3米”和“商业、办公建筑标准层为大空间式的层高一般不应超过4.5米;商业、办公建筑标准层为单间式的层高不应超过4.2米,但应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的平面布局,不得采用单元式或公寓式的布局形式。商业、办公建筑的最终使用人明确,且对建筑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自2010年10月1日起,各处室和各分局在新办理居住、办公、商业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时,应当勾选上述标准用语。
        三、对于2010年10月1日前已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居住、办公、商业项目,各处室和各分局在提出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注意审查建筑层高的合理性,特别是建筑物总平面布局和建筑单体平面图与申报建筑物使用性质是否相符。
        四、对于建筑物最终使用人对建筑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补充注意事项中,注明“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层高是根据XX的XX要求核发的规划许可”的字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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