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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日期: 2020-01-20 14:45
  •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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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19年,我分局通过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和首都之窗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1708条,其中行政许可类208条,较上一年减少86条;行政处罚1条;土地交易类12条, 较上一年增加2条;工作动态、党建工作、人事信息、通知公告等其他政务信息共1487条。

(二)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1.申请情况:我分局2019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25件,较上一年减少11件。其中当面申请165件,邮寄申请234件,网页申请26件。

2.答复情况:已全部按期答复,答复率100%。其中:予以公开238件,占受理总数的56.2%;部分公开1件,占受理总数的0.2%;不予公开10件,占受理总数的2.3%;无法提供的152件,占受理总数的35.9%,不予处理7件,占受理总数的1.6%;其他处理4件,占受理总数的0.9%。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11件。

3.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2019年我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共收取检索、复印等成本费用共计0元。

4.转办信息公开件办理情况

2019年我分局共办理各类转办依申请信息公开64件,其中区政务服务局转办38件、市政府转办9件、市规自委转办17件。

5.教育培训情况

新版《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我分局主管领导及负责信息公开人员于第一时间参加了区政务服务局组织的培训,并及时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了自学,但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分局专门于6月份组织了全体人员关于新版《信息公开条例》的培训会。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
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94

 -86

 208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0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1

 1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0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338

82 




 423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38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1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52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6

2.重复申请







 1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4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11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4



 5



 2




3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

2019年,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问题涉及以下方面:

1.信息主动公开量在分局中只占中游,且多集中在业务办理结果类公开,其他信息较少。

2.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存在的类型,虽然新修改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删除了需要对信息不存在的原因做出解释的规定,但是在实际应诉过程中,法院仍以未修改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标准,要求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理由进行解释,我单位在2019年政府信息工作中有部分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中未对信息不存在的理由予以解释。

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包含多个政府信息尤其是还同时含有公开、不存在、非本等多种政府信息时,对政府信息答复的要求较高,其引用法律条款和文字叙述方面都相对比较复杂,在实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引用法律法规错误或漏答的风险。

(二)改进措施

1.做好栏目管理,提高各个科室对主动公开的重视程度和信息发布的数量和质量,及时更新动态类等信息。

2.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关规定未修改前,仍需要求对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原因进行解释。

3.首先,针对需要在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同时答复多个政府信息时,应首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登记回执的记载,将申请人信息数量核对完整,避免出现漏答的现象;其次,对于多个政府信息存在一定逻辑关系的情况下,在做出答复时不能存在“想当然”的思想,要严格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一一答复,并将引用的法律条款和解释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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