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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11-18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24〕276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11-18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拓展不动产自助查询、打证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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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开发建设局、辖内各银行: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意见》(京发〔2023〕9号)要求,进一步拓展“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内容,我市将不动产自助服务设备延伸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网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伸服务内容

1.延伸自助查询服务。将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机布设到银行网点,权利人、代理人等可到合作银行网点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打印查询结果告知单、打印登记资料,具体查询要求及操作流程按照我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有关规定执行。

2.延伸自助打证服务。将不动产登记自助打证机布设到银行网点,权利人、代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并缴纳登记费后,可选择在合作银行网点自助打印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二、合作网点布设原则

全市辖区内银行皆可申请纳入合作范围,合作网点布设应坚持市级统筹、区级主责,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基于银行网点的服务范围与办事人的便民服务需求,由银行自愿申请,与网点所在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议布设。

三、银行申请流程

1.确定合作网点名录。有意愿布设自助设备的银行可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提出申请意向,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区两级与北京金融监管局统筹后确定合作网点名录。

2.签署合作协议和承诺函。合作网点名录内的银行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签署合作协议,双方根据各区业务需求和相关管理规定确定合作内容和合作模式。相关银行应同时向北京金融监管局报送《承诺函》(见附件1),审慎安全使用北京金融综合服务网。

3.设备入网。自助设备通过北京金融综合服务网与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审批后开通权限。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各合作银行建立入网自助设备台账,记录辖区内自助设备布设的网点位置及设备信息,分别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北京金融监管局报备。

4.设备上线。银行将自助设备布设到合作网点,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现场查验、技术单位系统验证后,正式上线。自助设备不得在该网点以外的区域使用。

四、工作要求

1.共同做好服务。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北京金融监管局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指导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与辖内银行有序开展合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要加强与合作银行的协同配合,安排专人对接,提供业务指导,提升“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水平,银行在出现问题时及时联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或系统支撑单位,做好解释安抚工作。

2.加强管理。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与辖区内合作银行应按照《银行网点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及自助设备管理制度》(见附件2)要求,共同做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自助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定期做好证书清点及设备维护工作,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各合作银行要加强风险防控,在网络安全、系统管控、机具使用、单证管理等方面充分评估风险隐患,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操作风险管理,严格做好风险防控。

3.广泛开展宣传。各相关单位应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积极引导办事人前往银行网点查询登记信息、打印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提高政策知晓度。

4.积极拓展服务范围。在本次延伸服务的基础上,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各银行可积极拓展“不动产登记+金融”合作范围,逐步探索在银行设置登记业务受理窗口,在银行自助机植入不动产登记查询、业务申请和打证服务等模式。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北京金融监管局。

特此通知。

 

附件:1.承诺函

          2.银行网点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及自助设备管理制度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1

 

承诺函

 

北京金融监管局: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进一步拓展“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内容,我单位申请在网点布设不动产自助服务设备,承诺将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具体承诺如下:

1.自助设备通过我单位内部生产网络接入北京金融综合服务网(以下简称“金综网”),实现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对接。我单位将按照生产网络管理要求对自助设备接入环境进行管理。

2.我单位将严格落实金综网管理要求,绝不将自助设备及接入环境以任何形式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外部网络。

3.我单位将完善单位内技术管理体系,加强科技安全保障,做好自助机具的信息安全管理,将自助设备纳入全单位安全管控体系。安装必要安全软件,绝不接入无关外联设备,监控自助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处置信息安全风险隐患。做好自助设备数据安全管控,对存储的敏感数据进行加密,绝不将自助设备敏感数据导出。

4.我单位将做好自助设备与金综网的安全风险隔离,严格限定自助设备访问金综网的地址与端口,绝不对金综网进行安全扫描与网络渗透。

5.我单位将采取必要的技术与管理手段,确保自助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合规开展各项业务。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号:

金融许可证号:

注册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附件2

 

银行网点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及

自助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网点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自助设备的管理,规范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自助设备的保管、使用和监管,防范登记风险,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空白不动产权证书及登记证明领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包括空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以下简称“空白证”)、作废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自助设备包括自助缮证设备、自助查询设备。

第三条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自助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各银行网点应明确负责人、证书管理员、自助设备管理员,责任到人,加强业务培训及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章 “空白证”的申领、入库、保管、领用

第四条 申领及入库。

(一)各银行根据需要向网点所在区规自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区登记中心”)提交加盖银行公章的《空白不动产权证书及登记证明领取申请书》(附件1),填写《空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交接清册》(附件2),领取空白证书后按编号顺序入库保管。

(二)区登记中心应在登记系统“票证管理”模块维护该批次的印刷编号,并向银行出具《空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领取回执》(附件3)。

第五条 保管及领用。

(一)存放“空白证”的库房或保险柜,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存放处应保持清洁,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存放有害及其他无关物品,无关人员禁止入内。“空白证”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楚,不得直接置于地面。

(二)“空白证”应由专人妥善保管。未领用的“空白 证”由证书管理员进行保管,已领用的“空白证”应全部放置于本网点自助缮证设备内,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得随意损坏证书。

(三)任何人不得将“空白证”带离设定场所,严禁跨网点使用证书,工作人员丢失“空白证”须即时向银行负责人汇报,银行负责人应立刻向区登记中心负责人报告。

(四)银行需记录领用“空白证”的名称(证书或证明)、编号、册数、领用时间、领用人等。

 

第三章 作废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管理

第六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证书不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作废证书,工作人员不得擅自销毁,应交由证书管理员统一管理,并填写《空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清册》(附件4)。

第七条 银行应在再次申领空白证书时,将作废证书及加盖公章的《空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清册》移交区登记中心。

第八条 区登记中心按照《空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清册》中记载的作废证书印刷编号在系统中申请作废,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组织销毁。

 

第四章 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监管

第九条 银行应定期检查“空白证”及相关台账,核对证书和登记证明使用情况,确保“证账一致”。

第十条 区登记中心应在银行再次申领空白证书时,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票证管理”模块核对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使用和作废情况,确保未出现跨网点使用等情况,确保废证全部收回。

 

第五章 自助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自助设备硬件功能要求。

(一)具备身份证读卡器、人脸识别功能;身份证读卡器需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鉴别仪通用技术要求。

(二)具备自动盖章、彩色打印、触摸屏录入功能。

(三)具备打印故障页面提示,如遇到卡纸故障、缺证等情形,能够通过页面提示通知工作人员处理。

(四)(建议)具备GPS定位功能。

(五)自助打证机还应具备证书自动翻页、OCR工本号识别、批量打印证书等功能;支持将证书工本号自动识别回传到登记系统,打印完成后自动盖章并扫描不动产权证书信息回传到登记系统。

(六)自助设备不应具有除屏幕显示、打印查询结果、打印证书外的其他功能。

第十二条 自助设备经区登记中心现场查验、技术单位系统验证后,正式上线。自助设备不得在该网点以外的区域使用。银行对合作网点的位置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向区登记中心出具书面说明,由区登记中心审批变更设备IP地址后重新上线使用。银行网点撤销的,区登记中心应取消该网点自助设备的权限。

第十三条 银行网点应加强对自助设备的日常管理,安排专人巡视,确保安全运营。

(一)妥善保管自助设备钥匙,严格落实设备安全防护管理要求,防止被不法分子加装侧录器、针孔摄像头等设备,确保设备安全。

(二)实时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重点关注各类故障警告信息,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或报修。

(三)每天营业开始前检查耗材使用情况,及时补充打印纸、色带和硒鼓等日常耗材,保证设备正常提供服务。

(四)随时检查周围环境,确保设备和环境干净整洁。

第十四条 自助设备区域应安装24小时监控录像,清晰完整记录业务办理过程,监控视频保存时限不少于90天。

 

第六章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自助设备应通过银行内部生产网络接入北京金融综合服务网(以下简称“金综网”),实现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对接。银行应按照生产网络管理要求对自助设备接入环境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银行应严格落实金综网管理要求,禁止将自助设备及接入环境以任何形式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外部网络。

第十七条 银行应完善行内技术管理体系,加强科技安全保障,做好自助机具的信息安全管理,将自助设备纳入全行安全管控体系。安装必要安全软件,禁止接入无关外联设备,监控自助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处置信息安全风险隐患。做好自助设备数据安全管控,对存储的敏感数据进行加密,禁止将自助设备敏感数据导出。

第十八条 银行应做好自助设备与金综网的安全风险隔离,严格限定自助设备访问金综网的地址与端口,严禁对金综网进行安全扫描与网络渗透。

第十九条 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与管理手段,确保自助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合规开展各项业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银行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有权暂停或取消该银行或网点的自助缮证、自助查询服务;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空白不动产权证书及登记证明领取申请书

          2.《空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交接清册》

          3.《空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领取回执》

          4.《空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清册》

  



附件 1

 

空白不动产权证书及登记证明

领取申请书

 

北京市XX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我行于    年  月  日向贵中心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册、《不动产登记证明》   册,目前已使用《不动产权证书》   册、《不动产登记证明》   册,作废《不动产权证书》   册、《不动产登记证明》   册。作废证书已全部交回贵中心。

根据我行不动产登记自助打证服务工作需要,现授权我行工作人员         ,身份证号:               ,领取以下不动产权证书及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            册

《不动产登记证明》:          册

 

 

申请单位(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 2

《空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交接清册》

序号

名称(证书或证明)

证书编号(起)

证书编号(止)

册数

领取银行名称

领取时间

领取人签字

登记中心

人员签字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附件 3

《空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领取回执》

 

序号

名称(证书或证明)

证书编号(起)

证书编号(止)

册数

领用时间

备注

1







2







 

 

登记中心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4

《空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清册》

序号

名称(证书或证明)

证书编号

返还废证时间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银行名称(公章):                                  登记中心接收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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