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防范地下水位上升对工程使用期结构抗浮稳定性带来的安全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建扩建和现状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构)筑物抗浮设防水位勘察设计及审查(检查)工作,须遵守本通知要求。
二、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结构抗浮设防工作首要责任,在勘察、设计等环节起到组织、协调及管理作用,确保结构抗浮设防工作予以落实。
三、勘察单位应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抗浮勘察标准》(DB11/T 2241-2024)等有关标准,明确取值依据和方法,提出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抗浮措施建议等。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施工图审查(检查)要点,对抗浮设防水位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检查)。
五、确需对勘察报告中提出的抗浮设防水位进行调整时,应重新出具勘察报告。建设单位或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提供的关于抗浮设防水位的“专项咨询报告”“专家论证(咨询)会意见”等文件,不得作为调整抗浮设防水位的依据。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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