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市地勘院、北京市土地权籍事务中心(北京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 〔2O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实行矿业权竞争出让
自2020年5月1日起,我市矿业权出让全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出让,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为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采矿权登记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矿业权出让收益执行《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京规自发〔2O19〕56号)。
二、储量分类分级改革管理
改革矿产勘查阶段,矿产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改革储量分类分级,固体矿产储量分类分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766-2020》执行。
三、储量评审备案改革管理
(一)储量评审备案范围。我市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4种情况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审备案。矿业权人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提出评审备案申请,经市储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报我委备案。
(二)取消储量登记事项。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储量登记书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三)加强储量动态监测管理。生产的固体矿山,矿山企业每年底开展储量动态检测,编报《矿山储量年报》,经分局初审后报送我委;严禁矿山企业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超批准的生产能力开采;矿山企业退出前,应开展储量动态检测,提交动态检测报告、申请采矿权注销,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
四、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改革
由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可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置探矿权的,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应申请注销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须通过公开竞争。
五、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审批
(一)继续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审批全部由区县分局办理的通知》(京国土勘〔2015〕214号)。
(二)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的建设项目,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压矿评估要求,由相关分局负责组织特定区域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统一调查评估;新设立的及范围调整的特定区域,应在批准前完成调查评估;跨行政区的,由特定区域所在地的分局共同负责完成。
(三)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各有关分局要充分利用我委“矿政一张图”,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在开通远程申报系统后,建设单位可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