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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1-31
  6. [发文字号] 〔〕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01-31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关于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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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有关分局、市土地权籍事务中心(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各矿山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矿山企业不再分别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施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为做好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报和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案名称

采矿权人(申请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方案编制单位及编制时间

采矿权人(申请人)在办理相关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事项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方案编制依据

按照国土部制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编制方案,同时方案内容也要符合当地相关规划要求。

四、编制或修订方案的条件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需要编制或修订方案:

(一)新设采矿权登记:应编制方案。

(二)采矿权变更登记: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

(三)采矿权延续登记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

2.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

(四)采矿权注销登记:采矿权人根据实际需要,完善和修订方案。

四、审查方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方案评审申请书(原件,1份);

2.采矿许可证副本或采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3.送审方案及附图、附表、附件,包括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类(电子版1套,纸介质1套)。

五、方案审查

(一)采矿权人(申请人)编制的方案,按照采矿许可证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承担具体评审工作。评审中心负责受理审查方案提交的材料,组织地环处、耕保处、地矿处、相关分局人员,对方案进行审查。

(三)评审中心应在方案受理之日起10日内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将评审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及最终方案)报市规划国土委主管部门。

评审专家从委有关专家库中选取。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专家组由矿产地质、水工环、采矿、土地复垦、经费预算等专业人员组成。

评审中心向专家支付方案审查劳务费,不得向采矿权(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市规划国土委将专家评审意见及最终方案在市规划国土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委有关部门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对方案所引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社会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

(六)方案评审内容

方案评审重点是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在地质环境保护方面,要重点评审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内容;在土地复垦方面,要重点评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情况,促进损毁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doc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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