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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4-23
  6. [发文字号] 〔〕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04-23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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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协同联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中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严格落实“照图验收”制度,以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作为消防验收的依据。

二、对于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材料中的建设主体、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筑面积(内部装修改造项目对应装修面积)、使用性质等相关信息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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