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要求,2018年11月9日,我委发布了《关于废止3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规自发[2018]11号),将《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行)(市规发〔2003]514号,以下简称“2003年《通则》”)等3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之后委内相关单位反映,2003年《通则》印发试行后,我委一直未正式发布新的《通则》,实际工作中许多技术内容需参照 2003年《通则》执行。综合上述情况,经研究,2003年《通则》继续有效,其中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等内容,以之后我委新印发的有关文件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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