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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7-28
  5. [成文日期] 2020-07-27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20〕262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7-28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行)(市规发﹝2003﹞514号)继续有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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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要求,2018年11月9日,我委发布了《关于废止3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规自发[2018]11号),将《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行)(市规发〔2003]514号,以下简称“2003年《通则》”)等3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之后委内相关单位反映,2003年《通则》印发试行后,我委一直未正式发布新的《通则》,实际工作中许多技术内容需参照 2003年《通则》执行。综合上述情况,经研究,2003年《通则》继续有效,其中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等内容,以之后我委新印发的有关文件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市规发〔2003〕514号.pdf

          2.京规自发〔2018〕11号.pdf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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