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6-03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24〕145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06-03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推动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服务首都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 字号:
  • 分享:

各相关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百千工程”和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乡村地区规划实施中面临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发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在服务乡村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规划引领和支撑保障作用,加快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发挥规划统筹引领和在乡村地区各类建设治理活动中的法定作用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总体规划,统筹指导乡镇规划建设以及自然资源保护、修复、开发和利用等工作,是乡村地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用地审批的依据。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详细规划,是对乡镇集中建设区内以及集中建设区以外乡村地区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具体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审批的法定依据。各区应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依法开展乡村地区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二、加快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报批

各区要加快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报审工作,实现年内有需求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编尽编、应审尽审、应批尽批,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提供依据。各区要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既要强化规划引领和整体统筹,又要精准对接乡镇发展实际需要,充分与各类项目做好衔接。各区可通过“多镇联编”“多镇联报”等方式提高编审效率,我委将采取线上审查、线下工作营等方式,精简审查环节,压缩审查周期,提高审查报批效率,充分服务保障各区实施管理需求。

三、按需编制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审。编制内容上,近期有发展需求的地区可以深化编制到地块深度,没有项目安排的地区做好底线管控和弹性引导,具体按照《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字〔2021〕38号)的要求进行管理。

四、村庄规划不需重复编制

用好原有村庄规划成果,已经编制的村庄规划经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套合,报区政府批准后,村庄规划可继续沿用。评估套合工作要结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深化优化村庄建设边界,确保村庄规划符合“三区三线”、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底线管控要求。在此基础上,各区可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统筹研究制定村庄风貌特色、安全韧性、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重点加强功能完善、结构优化、系统重塑、特色彰显、品质提升等方面的规划引导,统筹运用“村庄规划”和“通则管理”两种方式,对原有村庄规划进行优化完善和整体提升。对于确有需求的重点发展村庄,可采取单独编制或多村联编的方式进一步深化编制村庄规划。各区要积极落实国家新理念新要求,探索乡村振兴多元路径,激活内生发展动力,促进首都乡村高质量发展。

五、实现乡村发展和乡村振兴各类项目应保尽保

在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分区规划确定的刚性底线约束和空间管控要求前提下,结合各区乡村地区现有规划工作基础,进一步明确乡村发展和乡村振兴各类项目的审批依据和实施路径。

(一)已经编制规划的地区,依据规划进行项目审批。可依据的规划包括已批准和通过市级联审会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已经套合完善并报区政府批准的村庄规划。

(二)暂未编制规划的地区,符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规划实施的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23〕91号)规定情形的重点项目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报审程序执行。

(三)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农民住房类项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执行;新建村级公共公益类项目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乡村公共公益项目建设管理简化优化用地及工程规划审批的指导意见》(京规自发〔2022〕331号)执行;乡村产业以及其他确需建设的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关于“优化乡村建设许可管理”“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流程”等要求,各区探索优化项目审批管理的程序机制,适当简化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四)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符合点状配套设施政策的农业高科技、种业高科技、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项目,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23〕168号)执行;其他对于空间区位有特殊需求、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的零星文化旅游设施、景区配套设施、邻避设施等项目,在符合耕地保护等政策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市区联动,按照《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探索建立规划“留白”机动指标保障制度,逐步探索打通项目实施路径,规范审批流程。

上述各类项目批准后,要及时将规划成果和审批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六、加强规划和土地政策融合

鼓励各区综合运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点状配套设施等政策,加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鼓励各区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土地资源整理等方式,优化农业、生态和建设空间,引导各类建设用地高效集聚、非建设空间要素合理有序布局。鼓励各区优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探索乡村地区建设用地兼容和农业、生态空间复合利用,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各区在完善规划“留白”机动指标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北京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建筑规模指标流量池,在不突破全区建筑规模总量的前提下,在各乡镇之间、乡镇与新城之间、村与村之间统筹使用新增建筑规模指标,提升空间资源要素的供需适配性。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实际细化规划编制要求,创新规划实施政策,在市级统一要求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精炼简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内容,在守住空间底线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区级政策、管理通则、实施细则等加强时间维度的有效引导和精细管控。鼓励各区因地制宜开展乡村空间设计,深入挖掘村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内涵,突出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塑造村镇特色风貌,注重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优化提升乡村空间价值品质。

七、健全乡村地区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市级部门统筹、区级主责、乡镇落实、村民和集体组织全程参与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我委将加快健全乡村地区实施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全面批复前过渡期的保障措施。各区要落实村地区管责任,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情况作为规划体检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完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维护、监督全周期管理机制。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建立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优化村庄规划实施管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将村庄规划成果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应用新技术手段加强对乡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的支撑。各区要发挥责任规划师、责任建筑师及多师协同的作用,引导乡贤、能人积极参与规划实施与乡村治理。我委将积极搭建乡村振兴协同平台,会同各区积极协调解决乡村地区规划实施和管理中各类难点问题,不断提高首都乡村地区治理能力和规划引领效能。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6月3日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