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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2-20
  5. [成文日期] 2020-02-20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函〔2020〕301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2-20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工作补充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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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

  为完善《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京政办发〔2019〕1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京规自发〔2019〕439号),提升建设工程勘察服务质量,我委于2019年12月11日制定了相关配套文件《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工作的意见》(京规自函〔2019〕2812号)并予以印发。为进一步细化改革措施,做好政策衔接,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如下:

  凡是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属于下列前三类的,根据工程勘察技术需求,可不做工程勘察。

  一、装修类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改扩建工程既有建筑已具有地质情况的项目。

  四、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可采用初勘报告结合验槽及技术服务的方式来完成工程勘察工作。

  以上若建设单位确需工程勘察服务,可以向我委提出申请,我委将继续做好工程勘察政府购买服务。

  特此函告。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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