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市登记中心:
为深入开展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持续推进本市营商环境优化,建立健全地籍图更新管理机制,便捷企业群众地籍图查询渠道,现就本市已登记宗地的地籍图查询与更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多渠道查询方式
地籍图是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重要内容,市、区登记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籍图的对外查询工作。
1.健全任何人查询渠道
自2019年4月20日起,任何人通过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网上查询”栏目的“地籍图查询”模块,均可查询到本市域内全部地籍区和地籍子区信息,包括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名称、编号等内容。任何人通过“网上查询”栏目的“宗地图查询”模块,输入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号或宗地具体坐落,便可即时获取对应宗地的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及权利类型等内容及附图(查询结果样式见附件1、2)。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还可获取土地所有权人名称等信息。
2.完善依申请查询机制
不动产权利人持身份证明材料,可通过宗地所在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的自助查询设备或查询窗口获取宗地图及宗地相关信息,由不动产登记大厅为不动产权利人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告知单。
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及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通过宗地所在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的查询窗口查询相应宗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坐落、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号、面积、用途、四至范围等相关信息,由不动产登记大厅为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出具不动产地籍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附件3)。
地籍图的查询、复制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确保数据库及时更新
各分局应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V2.0”为基础,建立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资料等信息的一体化管理。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形成的数据成果在完成审查与登记之后,应及时更新系统数据,确保证载信息与数据成果的统一。
特此通知。
附件:1.不动产地籍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集体土地)
2.不动产地籍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国有土地)
3.不动产地籍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利害关系人)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9年4月10日
(联系人:确权登记处 李娜;联系电话:55594395)
附件1
不动产地籍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集体土地)
编号:
XXX(查询申请人或单位):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查询不动产地籍信息,受理编号为 ,查询用途为 。
经查询,结果如下:
所有权人 | 权利类型 | 坐落 |
宗地代码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 |
附图:
说明:
1.经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v2.0,不动产地籍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
2.该查询结果包括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已联网的不动产地籍信息。
3.查询申请人对上述信息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请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他人或不正当使用。
4.以上查询结果仅供参考。
附件2
不动产地籍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国有土地)
编号:
XXX(查询申请人或单位):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查询不动产地籍信息,受理编号为 ,查询用途为 。
经查询,结果如下:
宗地代码 | 不动产单元号 | 坐落 | 面积 | 权利类型 |
附图:
说明:
1.经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v2.0,不动产地籍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
2.该查询结果包括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已联网的不动产地籍信息。
3.查询申请人对上述信息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请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他人或不正当使用。
4.以上查询结果仅供参考。
附件3
不动产地籍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利害关系人)
编号:
XXX(查询申请人或单位):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查询不动产地籍信息,受理编号为 ,查询用途为 。
经查询,结果如下: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坐落 |
宗地代码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 |
用途 | 四至范围 | |
附图:
说明:
1.经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v2.0,不动产地籍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
2.该查询结果包括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已联网的不动产地籍信息。
3.查询申请人对上述信息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请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他人或不正当使用。
4.以上查询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