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为做好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内部会审与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京政办发〔2019〕10 号)和《关于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工作衔接事项的通知》(京规自发〔2019〕162 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办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内部会审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通过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一站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一站通”系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配合规划审批部门开展内部权属核实工作,具体审查标准如下:
(一)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办理完成土地登记,具有北京地方坐标成果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前无需开展内部会审。
(二)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前办理完成土地登记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分局规划审批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会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比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等已有调查资料,核实建设项目的土地权属和界线范围。
1.若该宗土地登记时已有北京地方坐标成果,或登记时无北京地方坐标成果,但有调查成果可以明确宗地界线,且与土地权属证书和实际用地范围相一致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认定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
2.若该宗土地登记时无北京地方坐标成果,已有调查成果与土地权属证书或实际用地范围不一致的,或无调查成果可以明确宗地界线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认定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权属清楚,但界址不清晰。经规划审批部门审查符合规划审批标准的,由规划审批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补正通知书,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宗地界线的矢量坐标。
(三)对于未办理过土地登记,但已有用地审批文件能够明确宗地界线,且具有北京地方坐标成果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前无需开展内部会审。
(四)对于未办理过土地登记,已有用地审批文件不能够明确宗地界线,不具有北京地方坐标成果的,规划审批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会审后,认定其符合规划审批标准的,由规划审批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补正通知书,补充完善宗地界线的矢量坐标。
二、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
(一)首次登记所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现场核验并复印);
2.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现场核验并复印);
3.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供,原件1份);
4.不动产测量成果(原件1份)。
(二)办理首次登记其他材料的获取渠道
办理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首次登记及调查所需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用地审批文件、契税完税凭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款缴清凭证、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包括规划核验时由第三方服务机构采集的测绘数据及周边环境信息)、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区公安分局出具的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等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暂时可通过“一站通”系统等进行查询,后期可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二期进行集中关联检索查询。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要求
1.关于调查的相关要求
(1)办理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首次登记,建设单位无需单独申请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简化办理程序内部开展调查。简化办理程序参照《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问题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284号)执行。
(2)对于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整宗土地,原登记土地未进行分宗的,其用地范围继续沿用原土地登记范围或批准用地范围;对于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需腾退城市公共用地,或者需对原划拨用地进行分宗出让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确定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
(3)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不再由住建部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房产测绘成果进行审查。
(4)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全过程监督中采集到的测绘数据及周边环境信息作为技术参考,核实土地使用权范围界线、房屋测绘数据等信息。
2.关于登记的相关要求
(1)建设单位取得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后,即可持首次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前往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2)权籍调查的现场勘察环节和首次登记的实地查看环节合并提前至联合验收阶段完成。若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结合规划核验意见进行审核,可不再进行实地查看。若建设单位在取得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1年后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需要再次开展实地查看。对需要再次进行实地查看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办理时限内自行组织完成。
(3)对于在原划拨用地内,以协议出让方式批准建设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未经批准,本项目不得进行单独转让”。
(4)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首次登记,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依规定需要进行公告的除外)。
(5)涉及对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变更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原土地登记发证情况、宗地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采用在原权利证书上注记,或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新证等方式处理。
(6)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登记后,原则上应当邮寄送达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单位提出自行领取需求的,按照方便建设单位原则进行办理。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