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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04-28
  5. [成文日期] 2021-04-26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21〕135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4-28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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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市税务局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对《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及税收征管领域办事“一网、一门、一次”服务规则(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18〕62号)和《关于企业间存量非住宅房屋交易登记全程网办的通知》(京规自发〔2020〕59号)文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缩网上办理时限

“一网通办”线上审核自当事人申请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压缩至当日办结。申请人当日16:00前未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审核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办结。

二、简化办理流程明确卖方税后置

(一)各区(地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企业综合窗口”办理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时,承受方(买方)现场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后,立即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转出方(卖方)应纳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完税情况不再作为受理契税申报的前置条件。

(三)转出方(卖方)应纳税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

(四)为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网上办理体验,简化办理流程,精简网上办理填报事项。不动产登记网上办理过程中卖方企业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填写买卖双方信息,无需买方企业再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完善该笔业务内容。

(五)网上填报环节取消针对卖方企业的卖方税申报及缴税环节。申请人网上填报时取消上传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票据、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本次评估费用发票等相关卖方核税材料。

三、优化网上办理审核流程

明确取消税务线上预审环节,申请人完成网上填报后直接提交不动产登记、税务部门审核。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及税收征管领域办事“一网、一门、一次”服务规则(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18〕62号)和《关于企业间存量非住宅房屋交易登记全程网办的通知》(京规自发〔2020〕59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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