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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3-02-09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23〕34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3-02-09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交地即交证”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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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经济活力,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根据《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自由便利专项提升方案》的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交地即交证”改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交地即交证”改革工作方案》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2月9日

(联系人:确权登记处 李娜;联系电话:010-55594505)

 

“交地即交证”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经济活力,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根据《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自由便利专项提升方案》的有关要求,在深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我市为企业提供土地交付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服务(即“交地即交证”),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且用地范围未发生变化,已缴清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符合土地交付及不动产登记条件,用地单位申请“交地即交证”的新供地项目,土地供应前为集体土地且集体土地所有权未完成更新的除外。

“交地即交证”由土地供应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同步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申请单位无需重复提交。

二、职责分工

(一)土地供应部门

负责提示用地单位申请“交地即交证”,并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共享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和相关信息。

(二)不动产登记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地籍调查、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和登记发证,并配套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网办平台。

(三)测绘管理部门

负责建立“多测合一”成果数据共享互认机制,由平台自动推送成果数据及审批应用等信息。

(四)信息化部门

负责搭建全市统一的数据共享通道,实现各类数据互联互通。

三、办理流程

(一)业务发起

用地单位在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即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申请办理划拨决定书时),自愿选择“交地即交证”服务,土地供应部门在“项目审批办事服务平台”进行标注。

(二)数据共享

土地供应部门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含用地范围矢量坐标)等材料或信息,通过信息化部门共享至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

(三)登记准备

1.地籍调查成果入库。

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共享的审批文件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或划拨)前的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填写调查表格,组织绘制相关图件,并将完善后的地籍调查成果导入地籍数据库,建立空间图形,补充属性信息。已取得“多测合一”成果,且符合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可直接沿用。

2.完善登记申请信息。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已有共享信息的基础上,完善登记信息录入和相关准备工作,通过信息系统提示用地单位缴清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信息化部门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关联检索条件,将建设项目土地价款和税费缴纳结果等各阶段的办理情况进行实时共享,并自动提示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

(四)同步发证

完成登记准备工作后,新供地项目满足不动产登记条件时,不动产登记部门于当日完成审核登簿,并向用地单位核发不动产权电子证书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试点先行

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试点地区,应率先开展改革,主动为有意愿的企业提供政策服务,确保集中供地等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应用范围。

(二)探索“一码关联”

探索将“交地即交证”改革与“一码关联”改革同步开展。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或划拨)前的地籍调查时,对新供应宗地预编不动产单元代码,并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地价款缴清凭证、税收凭证、登记簿册中沿用记载。信息化部门建立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基础的数据共享机制,支撑相关部门业务办理。

(三)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使企业知晓交地、交证条件,积极引导企业参与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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