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9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除抵押物仅为土地或在建工程外)时,不再将抵押权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权证书。已注记抵押权登记事项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部门应在抵押权注销登记记载于登记簿后,依申请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抵押权登记已注销事项。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任何人可登录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官网或到不动产所在区的查询窗口查询不动产抵押情况。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