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领域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相关要求,我市将在不动产登记领域服务窗口推行“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一并办理”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范围
申请人可申请新建房屋或存量房屋买卖转移登记与购房贷款涉及的抵押权首次登记一并办理。
本业务同时适用于登记部门普通受理窗口和综合窗口。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网上提交一并办理登记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端登录“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模块录入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一并办理申请信息。
(二)申请人现场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转移登记的转入方、转出方和申请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对一并办理登记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验。
(三)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通过登录“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按我市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和登记顺序完成审核登簿后一并制发不动产权证书及登记证明。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按照新建房屋或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及抵押权首次登记一并提交。
办理转移登记材料按原有规定执行,办理抵押权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抵押人询问记录(原件)。
(三)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记录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打印,申请各方按要求填写。
四、办理时限
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一并办理业务应当在转移登记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应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该项工作,结合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登簿工作。
(二)登记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一并办理,申请人分别提交登记申请的,应按原有登记要求分别办理。
(三)各分局应做好宣传和舆情监测工作,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