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4-07
  5. [成文日期] 2020-04-02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20〕118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4-07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的通知

  • 字号:
  • 分享:

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

为落实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部署,实现不动产登记与人民法院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我市不动产登记协助执行服务能力,我市将采用系统对接方式推行“网上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依据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查封、续查封或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的北京市不动产查封登记、查封变更登记或查封注销登记业务。

二、办理流程及要求

(一)法院工作人员使用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直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选取拟执行的不动产并查看其现有查封情况。填写完整的查封、续查封或解除查封信息后上传电子《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将上述信息提交至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应在法院工作人员提交查封、续查封或解除查封信息1个工作日内,使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受理查封登记、查封变更登记或查封注销登记。对于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在系统中注记查封情况(查封、继续查封、轮候查封或继续轮候查封)后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由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自动将防伪电子《送达回证》回传至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将审查建议回传至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

(三)不动产登记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收到对于同一不动产的多个查封信息的,应按法院工作人员提交的先后顺序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查封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自动将登记簿中与被执行人相关的该不动产的相关权利页以防伪电子资料形式发送至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

(四)不动产登记部门网上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查封变更登记或查封注销登记后,不再要求法院提交纸质办理材料,同时也不再向法院提交纸质《送达回证》。

三、工作要求

(一)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应进一步优化内部工作机制做好工作衔接,提升查封、续查封、解除查封工作效率。加强工作人员用户权限管理,确保提交的相关资料及信息真实有效。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均应留存登记信息查询及办理结果,保证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

(二)对于法院查询拟执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后未反馈查询结果或其他无法网上办理查封登记、查封变更登记或查封注销登记的情况,可按照《关于使用电子政务邮箱交换北京市法院法律文书并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的通知》(京规自发〔2019〕449号)有关要求办理,或持纸质材料至不动产所在区登记大厅服务窗口办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日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