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开发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我市《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持续改进和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和获得感,现就开展我市不动产登记“好差评”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价事项范围
评价事项范围为依申请办理的全部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服务对象在不动产登记受理、领取证书证明环节均可对登记服务进行评价。
二、评价方式
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或综合服务窗口应设置评价器或提供评价二维码,方便服务对象自主评价,实现现场服务“一次一评”。服务对象使用线上办理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可在对应的服务环节线上进行即时自主评价。没有及时作出线上或线下评价的服务对象,可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预留的手机号码收取短信进行补充评价。
三、评价标准
按照我市政务服务评价指标体系要求,从服务环境、服务供给、服务获取、监督反馈、服务创新5个维度,将评价标准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评价标准见附件)。
四、差评整改程序
差评结果及投诉内容将通过市级“好差评”系统平台推送至市民热线服务系统,相关分局应按照“接诉即办”的要求在7 日内完成核实整改,并将核实整改情况通过市级“好差评”系统平台向差评投诉人进行反馈。相关分局认为评价结果有误的,可在收到差评整改通知3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务服务部门或市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五、评价结果使用
通过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监督调度平台连通不动产登记线上线下各类评价渠道,建立全市不动产登记“好差评”数据生成、归集、传输、分析、反馈机制,加强对评价数据的综合挖掘和归因分析,并将“好差评”结果作为对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保障措施
“好差评”工作是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分局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对接区政务服务部门,配备符合要求的智能评价设备及评价软件,做好与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评价功能的数据对接工作。各分局应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好差评”工作的宣传推广,主动引导服务对象积极参与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