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07-01
  5. [成文日期] 2021-06-24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21〕203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6-25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中使用电子印章的通知

  • 字号:
  • 分享: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便民利企服务合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4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网上办理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我市将在网上办理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中使用电子印章,实现无纸化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一)申请机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下属单位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

(二)业务范围:使用登记系统办理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注销登记业务(含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及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办理流程及要求

(一)抵押权人申请。公积金中心、担保中心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放弃抵押权声明》等申请资料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至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登记部门审核。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收到申请1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使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受理审核抵押权注销登记。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退回并将原因通过系统告知申请人。

(三)资料接收归档。登记部门对使用电子签名办理的抵押权注销业务,不再接收纸质资料,直接对系统中的电子档案存档,他项登记证明不再移交。业务审核通过记载登记簿后,原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自动作废。已取得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的,业务审核通过记载登记簿后,由申请人自行保存,无需移交至登记部门。

(四)完成证书注记。抵押登记时已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注记抵押信息的,抵押人可通过网上查询登记结果并自行前往不动产所在区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证书注记。

三、工作要求

(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属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应按照要求进一步优化内部工作机制,各部门做好工作衔接,提升网办业务工作效率。

(二)各单位应加强工作人员用户权限管理,确保提交的资料及信息真实有效。

(三)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及资产管理系统均应留存登记信息及办理结果,保证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

(四)公积金中心应妥善保管、处置抵押权注销后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保管期满后可按有关规定销毁。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4日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