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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1-01
  5. [成文日期] 2021-12-10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21〕423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12-10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在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中全面推行使用电子证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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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市登记中心:

按照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整体部署,为进一步深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我市将在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中深化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

(一)全面采纳申请人提供的电子证照。

申请机构或申请人提供的电子证照能够通过相关平台共享或展示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均应采纳使用,并在业务受理时进行查验、保存共享或展示结果。

(二)在线审核共享电子证照。

申请机构或申请人网上办理的登记业务时,可直接上传电子证照,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中通过共享信息核查。

二、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

(一)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获取流程。

不动产业务记载登记簿、权利人缴纳登记费后,登记业务办结,权利人可直接获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二)不动产登记实体证书打印流程。

电子证照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续期内,可根据权利人申请打印一次实体证书证明。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要求,在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中大力推广应用电子证照,以电子证照为主,纸质证书证明为辅,逐步实现电子证照取代实体证书。

(二)已领取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的,在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等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应将原纸质证书证明收回或者依据有关文件要求宣布作废。

(三)登记业务办结后,电子证照等电子资料应直接存为登记资料。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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